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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审判机关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情况及工作意见

来源: 临苍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0年05月18日 15:17

  一、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是指由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人民群众在人民法院参加合议庭,参与审判活动的人员。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让群众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与案件审判,与法官共同行使国家审判权,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已经逐渐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对该制度的完善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推行,增进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审判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了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起到了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权威的积极作用,人民陪审员队伍已经成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

  2005年以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和《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的实施意见》,全市两级法院及时成立了人民陪审员工作领导小组,将此项工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与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协调联系,着力在选任人员,建立机构,加强培训,落实参审率,提高审判效率,树立司法权威等方面进行探索和研究,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促进边疆和谐稳定为目标,走出了一条符合边疆少数民族地方实际的人民陪审员工作路子。

  目前,全市共选任了62名人民陪审员,经组织培训,人民陪审员共参审各类普通一审案件1826件,2009年,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为全年普通一审案件的47.3%。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发挥了以下几方面的作用:一是有利于社会和谐。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不仅自己增强了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而且有利于法制精神向社会的渗透和传播,有利于提高广大公民的法治意识,增强依法办事的观念。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贴近群众,代表群众,与在职法官比较,具有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同台断案,可以有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兼顾国法,社情、民意三者的关系,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如: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大众化思维、社会认知度高的作用,实行人民陪审员首先发言制度,参与调解民事纠纷案件,取得明显成效。因此,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案件,大多以调解结案,当事人息诉率很高,真正能做到“案结事了”,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有利于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以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分析法律问题,判断法律事实,其广泛性、社会性不仅可以和职业法官形成思维和知识上的优势互补,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使用法律。人民陪审员是“不穿制服的法官”与职业法官享有相同的权利。参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可以更好地贯彻审判公开的原则,增强裁判过程的透明度,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了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三是有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人民陪审员来源多、分布广,社会经验丰富,有的专业特长明显,面对形形色色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做到设身处地,现身说法,既能提高调解效率,又能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使案件得到顺利解决,减少诉讼周期。同时,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有效配置审判资源,缓解少数民族地区审判力量不足,使案件审判能够实现繁简分流,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宣传不够广泛,人民群众对这项制度实行的重要意义还了解不深;二是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程序还不够完善,选任的广泛性和民主性有待深入;三是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作用发挥还不够;总结经验,突出重点不足;四是机构配置不统一,经费保障还不到位,有的设有机构没有人员,有的县院为正科级,有的为副科级,县级法院人民陪审员经费均未列入财政预算。

  三、下步工作意见

  (一)要进一步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采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宣传,上街宣传,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权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广大干部群众认同、理解、支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要进一步完善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关配套制度。一要完善选人用人制度,把那些品行端正,阅历丰富,知识面广,知民情,晓民意,善于做社会工作且愿意做人民陪审工作的人选任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来;二要加强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制度建设,保证人民陪审员管理和服务有专门的机构、精干人员开展工作,使人民陪审员履职有专门的经费保障;三要建立人民陪审员培训和考评奖励制度,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的基本素质,激发人民陪审员做好工作的热情;四要建立人民陪审员权益保障制度。

  (三)、进一步增强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实效。要积极创造条件保证人民陪审员提前了解案情,提前审阅有关材料,提前准备参审工作时间,储备参审工作的有关知识;要加强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协调联系,争取他们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支持;要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庭审中要给予人民陪审员充分的发问权,在案件合议中要给他们优先发言权,在判决和裁定中要充分考虑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保障他们真正拥有独立表决权;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善于做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在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中积极发挥他们的作用;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人民陪审员真正发挥“审判员、调解员、监督员、宣传员、咨询员”的作用,努力克服形式主义,以此作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四)、不断创新方式,注重总结经验,突出重点,推广典型。要进一步探索人民陪审员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真正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必要时,可研究提出制定临沧市人民陪审员工作办法的意见。

编 辑: 杨胜万
责 编: 杨胜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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