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检察机关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情况及工作意见
一、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任命书”。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以下简称“三类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生的“五种情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询逼供,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提出监督意见。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情况
2004年底开始,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把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作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外部监督机制,深化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来抓。一是设立了机构。市人民检察院和八县(区)人民检察院都设有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市院以副处级机构设置,八县(区)院以正科机构设置。市财政还为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开展工作安排了专门经费;二是市、县(区)两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选任条件和要求,先后两批选任了人民监督员。目前,全市共有人民监督员56名;三是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培训,通过集中培训,庭审观摩,外出考察等形式,使人民监督员掌握监督的内容、程序,明确监督员的权利义务。保证监督员能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四是自觉将“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置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之下。对“三类案件”的监督,自侦部门主动报送材料,介绍案情。监督过程中不搞形式主义,对具体案件不引导、不干预、不施加影响,让人民监督员有充分的知情权。在评议中设有独立评议室,保证人民监督员能独立评议,独立表决。对“五种情形”的监督,检察机关基本能做到立案告知,逮捕告知、执行搜查告知,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扣押情况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对监管场所、职务犯罪侦察部门的执法检查活动。临翔区人民检察院实行了协调联系制度,案件回访制度,案件评估制度,执法检查制度等,对保证该院严格执法,公正办案起到了积极作用。2005年以来,全市人民监督员共监督“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的案件98件。
检察机关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化,扩大了诉讼程序的民主性。该项制度的试点工作在我市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了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进行监督,提出监督意见,是人民群众有效监督司法的途径,是将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落实到对检察权的监督之中的一项重要举措,确保了我市两级检察机关能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宣传不够,社会不了解人民监督员制度;二是人民监督员选任的程序单一,还处在检察机关选任监督员监督自己的“内循环”状态;三是对“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的监督渠道还不够畅通,特别是对“五种情形”的监督,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四是八县(区)均没有人民监督工作的经费保障。
三、下步工作意见
(一)、加强宣传工作。要使广大干部群众认知该制度的实施是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执法不公问题的重要举措,从而理解,支持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
(二)、重视制度建设。要建立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和考评制度,以及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保障等制度,完善听取和评议案件办法,不断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规范化。
(三)、注重工作实效。要采取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独立评议表决权”,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执法检查活动。特别要在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监督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保证人民监督员工作不流于形式。
(四)、创新工作方式。要总结经验,突出重点,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会见案件当事人、犯罪嫌疑人家属等制度。可选择部分县(区)作为人民监督员由外部参与选任的试点。必要时,可研究提出制定人民监督员工作办法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