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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的若干规定

来源: 云南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0年04月15日 15:46

  为增强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委)和云南省财政厅间的沟通与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相关法律要求,经双方协商,建立以下工作协调机制。

  一、协调沟通的主要内容

  ㈠预算编制、执行中的重大财税政策调整。

  ㈡与预算编制、执行有关的财政、税收等综合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及有关资料。

  ㈢预算、决算进入正式审查前的沟通、协商;

  ㈣落实省人大关于预决算决议的会商、协商;

  ㈤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通报;

  ㈥省级财政预算调整有关情况;

  ㈦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财政税收意见和建议及落实情况的反馈;

  ㈧财政、税收相关办法制订修订、财政体制调整及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情况的协商交流;

  ㈨落实预算备案事项的协商;

  ㈩其他重要事项。

  二、沟通协调的主要方式

  ㈠根据工作需要,预算工委和云南省财政厅建立厅级、处级两个沟通层次。重大事项由厅级领导会商进行协调,具体事项由具体处室进行沟通。

  ㈡云南省财政厅印发的简报、情况反映及有关工作报告,同时抄送预算工委;预算工委印发的简报、调研报告、参阅材料等文件,同时抄送云南省财政厅。

  ㈢在预算、决算正式提交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查之前,云南省财政厅和预算工委应事先沟通协调,并就某些重要事项交换意见。

  ㈣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财税政策调整或重大改革事项,云南省财政厅和预算工委应进行必要的沟通、协调。

  ㈤预算工委对人大常委会视察、执法检查、专题报告或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中涉及财税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整理,向云南省财政厅通报;云南省财政厅落实情况应向预算工委通报。

  ㈥云南省财政厅召开年度财政工作会议和研究财政体制、预算管理改革、编制年度预算等有关会议,邀请预算工委派员参加。预算工委承办的视察、执法检查、召开部门预算审查会、立法工作会和开展专题调研、相关重要会议等,邀请云南省财政厅派员参加。

  ㈦云南省财政厅与预算工委密切合作,及时将国务院、财政部有关预算条例修订、中央与地方收入和支出项目划分、中央对地方返还、补助办法等,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㈧根据工作需要,双方不定期召开信息交流会,以建立顺畅的信息沟通、交流渠道。

  三、协调沟通的组织保障

  ㈠云南省财政厅预算处和预算工委预算审查监督处作为沟通、协调的具体机构,负责相关联系、组织和经常性工作。

  ㈡每年召开一次厅级工作协调会,总结经验,完善措施,改进工作。

  ㈢协调沟通中如有重要情况需向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领导报告,由云南省财政厅和预算工委具体商定。

  (董勃/报道)

编 辑: 杨胜万
责 编: 杨胜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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