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意见公布
关于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了以下意见和建议。
李春林副主任说,第三条中将“保证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的表述放在“使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之前更为妥当,更符合语言逻辑和表述习惯。
白保兴秘书长说,条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但有两条需再斟酌。1、第三条中的法律援助方面除政府责任外,还应有社会各方面(协会、法律援助机构)的责任。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构成法律援助基金。2、第七条第一款的文字表述欠妥,建议修改。
柳万东委员说,第三条第二款“省、州(市)……适当补助”的表述不准确。建议改为“对财政困难的下一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刘子杨委员说,该条例草案修改稿已成熟,同意提交本次会议表决。建议在第四条“法律援助工作”之后,加上 “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
毛华明委员说,建议在第五条中增加“各民主党派”的内容。
李树清委员说,条例草案修改稿很好,同意提交表决。建议除了对见义勇为等进行援助外,对因城中村改造等原因导致生存条件较为困难的人群也应有法律保护和援助。
阮鸿献委员说,第三十一条中“省法律援助基金会依法开展活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单说“社会组织”有些含糊,可加入“企事业单位。”
魏红委员说,该条例草案一审后,法制委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特别是一审时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增加了许多事关民生的内容。现在的修改稿已较为成熟,同意提交表决。建议:1、第三条第二款“对财政困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这样的表述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经费不足问题。建议明确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2、条例出台后,应加大宣传力度,扩大认知度,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如何寻求法律援助。
字国顺委员说,对条例草案修改稿完全赞同。建议对第九条中的保障标准应明确为当年或上年。根据实际情况,应明确为上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
肖建明委员说,条例草案修改稿已经成熟了,没有意见,可以提交大会审议通过。
李玛琳委员说,第七条、第十四条等条文中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表述,若把“产生”后面的“的”字去掉,更合乎语言习惯。或者将整个条例中涉及此项表述时,是否都用“的”字统一起来。
施朝兴委员说,条例起草酝酿准备时间长,从2008年提出到2009年形成初稿以来,先后多次召开调研会、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听取了各有关部门和人员意见,形成了现在的草案修改稿。总的感觉有四个亮点:一是充分强调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明确了法律援助人员是国家公务员,经费来源主渠道是政府。二是执法主体得到进一步拓展。除规定了法律援助中心为法律服务机构外,还拓展了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为法律服务机构。三是对公民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的标准进行了量化。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四是具有云南特色,实现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无缝对接。
李应科委员说, 1、制定法律援助条例很有必要,应尽快出台。2、条例草案修改稿已经成熟,可以提交本次会议表决。3、第三条规定省、州(市)财政应当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助经费,省级没有问题,州(市)县能否落实应进一步加强监督,以真正体现政府责任。
钱勇委员说,建议将法律援助专项补助经费与法律援助基金分开表述,严格剥离开来,以便于法律援助条例的运作和该项工作的开展。
王洪富委员说,1、草案修改稿在一审后,又作了认真修改,已基本成熟,同意提请会议表决。2、赞成第三条第二款的内容,写明州市财政也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助经费,有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推进。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了以下意见和建议。
施 哲委员说,第十四条第二款“不得新增……期限。”一句表述冗长,建议在“不得新增”之后加上“或者延长”。
周云委员说,1、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一定要加大宣传力度,才能推广运用。2、草案修改稿第五条中把“行政”两个字去掉了,但后面涉及的内容又都有“行政”二字。为便于文字表述统一规范,建议予以保留。
李树清委员说,1、第七条、第十二条中均删掉了“人民政府”,应予保留。2、第九条第三款删掉了“可以”,建议将原稿中的“可以”改为“应当”。3、第十七条中“指标”改为“体系”,建议用“指标体系”。因“指标”的表述便于考核、打分,而“体系”较含糊。
李玛琳委员说,1、将第五条第三款“……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中的“有关”改为“相关”。2、对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应当使用……”,后面应该有个约束的条款内容,否则就显得软弱无力。3、第十七条第(八)项中的“规章”,是指哪一级的规章,应该界定清楚。
邹丽春委员说,制定此条例非常重要,也十分迫切。草案修改稿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等都规定得较为详尽,但在操作时应注意对其他省市墙体材料进入我省时的认定。
肖建明委员说,此条例草案修改稿经过前期充分准备与反复论证、讨论,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表决通过。
何远灿委员说,制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是形势发展的需要,城市和农村应该有区别,城市就必须用新型墙体材料,农村只能逐步宣传推广使用。
陈智委员说,本条例通过后,第十四条实施起来可能有一定困难。新型墙体材料还在发展,有的地方连新型墙体材料厂也没有,远的地方到昆明运新型墙体材料是不现实的,且目前昆明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不能满足市场需要,这条还需斟酌。
魏 红委员说,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草案修改稿已经充分吸收了一审时的意见和建议,现已较为成熟,同意提交表决。
汪旭委员说,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管理机构职能不是非常清楚,对产品质量的管理未界定,使得执行力度不足,硬不起来,会导致后面条款规定的内容难以执行。从整个条例来看,不应只是起到宣传作用,还应该加强主体内涵的执行度,对行业发展发挥真正作用。
付加兴委员说,尽管在实际操作中,特别在农村推广此条例还存在很多问题,但作为“促进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需要,制定此条例还是十分必要。我担心第十四条在实际中操作有难度。
杨习超(列席)说,1、对新型墙体材料,省里是工信部门在主管,而州(市)、县(市、区)却基本是建设部门在主管。建议上下统一,便于指导检查。2、我省广大农村目前仍然在大量使用非新型材料的屋面瓦,烧制是使用粘土,对生态的污染、破坏十分严重。建议在条例中增加相关内容,明确规定将屋面瓦纳入新型材料之中,并逐步推广。
陈云丽(列席)说,第七条第一、二两款规定的主体不同,规范的内容也不一样,放在同一条里,有些不妥。建议分开单列,使其更符合逻辑。
关于省水文条例的审议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省水文条例条例》,提出了以下意见和建议。
张耀武委员说,本条例将水文的主管部门统一到水利部门,有效避免和克服了以往多部门管理,导致管理不顺的局面,有效理顺了管理关系,降低了行政成本。条例草案已较为成熟,同意提交表决。
王洪富委员说,水文条例这次是二审,充分采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它方面的意见,又作了一些重要的修改,形成了共识,与上位法衔接,也符合我省实际,有操作性,同意提交表决。
关于和顺古镇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了以下意见和建议。
沈安波委员说,赞同草案修改稿中的各项规定。建议:1、将第一条中的“继承”改为“传承”,符合当前使用习惯。2、提请腾冲市政府注意,条例在实际操作中应处理好两点关系:一是处理好与已买断和顺四十年经营权的柏联集团的关系。柏联集团应有维护古镇的义务,但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对其没有任何要求。二是处理好与和顺乡人民政府的关系,便于统筹,行使好职责。
阮鸿献委员说,第二十三条中“逐步替代原煤、柴禾的使用”的内容,建议增加具体的时间予以限制,从而确保该条款的落实。
李树清委员说,第二十一条原“保护区范围”应予保留,以便职权清晰。否则,对在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地域从事经营活动的,管理职责不明。
刘子杨委员说,和顺古镇是一个集自然、人文景观为一体的古镇,制定和出台保护条例对其长远发展非常好。草案修改稿很好,完全赞成。建议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保山市、腾冲县人民政府”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纳麒委员说,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禁止的行为,是给古镇带来根本性破坏的行为,更多的应是由相关的乡村民约、道德调整来约束,法律规定的东西是有限的。
李玛琳委员说,1、第三条中“严格保护”这一表述有些不妥。“严格”与“保护”的搭配有些不符合语言习惯。2、第七条中提到了“社会捐赠”,建议在第八条中增加相应条款——“鼓励社会和个人捐赠”。3、第十八、十九条中罗列的禁止行为缺乏兜底条款,未能涵盖所有可能的行为,应增加“其他破坏或不利于和顺古镇保护”的条款。4、建议第二十一条中增加“其他活动”之类的兜底条款。
二组对和顺古镇保护条例没有意见,同意提交表决。
马正新(列席)说,标题表述不够清楚,建议改为“云南省腾冲县和顺古镇保护条例”。
关于授予昆明市有关经济社会行政管理权
决定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授予昆明市有关经济社会行政管理权决定(草案修改稿)》,提出了以下意见和建议。
李树清委员说,房地产开发是当前热点,草案第一条第(五)项、第(七)项中,在授权的同时应加强监督,防止滥拆滥建。
沈安波委员说,建议将标题“授予昆明市有关经济社会行政管理权”,修改为“授予昆明市省级有关经济社会行政管理权”。
张水长委员说,建议将标题改为“关于扩大昆明市有关经济社会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
罗明义委员说,授予昆明市有关经济社会行政管理权,能充分发挥省会城市在全省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有利于推进新昆明建设,同意提交表决。
陈霖委员说,同意云南省人民政府授予昆明市有关经济社会行政管理权。建议省政府比照授予昆明权限的办法支持红河,也授予红河州同等的经济社会行政管理权。因为,昆明与红河同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综合改革试点地区。
关于昆明市四个条例的审查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查《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修订)》、《昆明市档案管理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提出了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修订)的审查意见
晏友琼常务副主任说,殡葬改革实施20多年了,昆明市也在10年前就已出台条例。殡葬改革措施愈来愈多地为人民群众所接受,从前不接受的也开始转变观念,这是移风易俗、文明进步的体现。因而,修改殡葬管理条例十分必要,关键在于抓好实施,做好监督工作。有两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工作。特别要向群众宣传不要建造豪华阴宅。浪费资金占用土地,很没有必要,此风不可涨;二是要有规划地建设公墓,将公墓统一规划建设在绿树成荫、环境良好、方便用户的地方,也便于老百姓寄托哀思。
李玛琳委员说,1、在第十一条的“腐烂遗体”和“立即火化”之间,应增加“应当”一词,使之与前面的表述“应当在7日内火化”相一致。2、第十二条中建议增加“有条件的地方,对困难群众给予丧葬方面的补贴、救济”之类的条款,以与国家政策相符。3、第十五条第三款只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医院将遗体运出进行土葬”还不够,擅自运出火葬也不应当,建议予以规范。4、第十七条第三款在“加强管理”之前,应当增加“并”字,以明确管理者的职能。5、第十八条和其他相关条文中提及“殡仪服务单位”。何谓殡仪服务单位?条例定义不明确,资格认定亦未说明,建议作出相应规范。6、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不能收取经营性费用。那么费用从何处来?条例中则缺乏相关表述。
周云委员说,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制定得好,起到了移风易俗的积极作用。1、要加强对土葬区域的管理。2、第九条第三款的提法较好,但可操作性究竟有多少?特别是边远贫困山区、高寒山区能否真正执行是个问题。
李树清委员说,在条例第十条提及到的“非正常死亡或无主遗体”方面,目前管理较为混乱。建议加强对无名尸的管理,建立遗体、无主遗体登记制度。
刘子杨委员说,完全同意这个条例。建议针对“活人墓”较为普遍的突出问题,加强管理。如果任其泛滥的话,会出现土地资源紧张、攀比之风盛行,甚至有一定程度的腐败问题等现象。对此,可借鉴总结文山的经验,予以推广。
二、各组对昆明市档案管理条例无意见
三、关于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审查意见
肖建明委员说,条例出台非常好,适应了形势发展的需要,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强。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全市城乡健康有序发展。
沈安波委员说,在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城乡规划的制定”后,加上“和报批”三个字,再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因为《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及其重大变更方案,省人民政府在上报审批前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
阮鸿献委员说,该条例写得好,特别是把乡村规划也纳入其中,具有前瞻性。但是条例也回避了昆明市出现的很多现实问题,出台有些晚了。不过,许多问题只能逐步解决并加以完善,不可能一劳永逸。建议云南省16个州市都借鉴此条例的做法,加强规划和管理,这对经济社会发展将有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李树清委员说,该条例的法律责任应写得更明确。如规划部门由于自己的失误出了问题,该追究问责谁呢?小西门的龟背设计得不科学,群众反映较大。
四、关于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审查意见
晏友琼常务副主任说,很赞成昆明市制定这一条例,这是治理滇池污染、“环湖截污”的根本措施。昆明市通过这一两年来的河道治理,成效很明显,很多河道的水变清了,河道两旁也变绿了。把“河长制”写进条例很有必要,有利于增强责任感,完成河道治理任务。把三十六条河流在条例中列出来,有利于人民群众知晓,自觉爱护河道的清洁,还有利于监督河道管理工作是否到位。总之,非常赞成这一条例。
关于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度立法计划的审议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出了以下意见和建议。
孙小虹委员说,今年的立法工作注重对“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和“不具体”的法规进行清理,这一主导思想是对的,立法不应片面追求数量,而应在注重质量上下功夫,特别应注重纠正法律法规不统一的问题。建议新立的法应多考虑弱势群众反映强烈的、民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同时应对过去立的法进行必要的调研评估,及时修改完善。
李玛琳委员说,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材料组织得非常好,立法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工作进展程度都规定得非常明确,看了一目了然,是近年来表述得最好的。
格桑顿珠委员说,制定地方性法规,审议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审查批准昆明市的地方性法规,是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结构作了重大调整,定位非常准确、科学。总的来说,该立法计划包括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体现了立法计划的完整性;第二,体现了多民族、多自治地方的省情;第三,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云南的具体贯彻执行。为了解决立法计划的滞后性问题,建议立法计划的年度时间定在每年12月份。
刘子杨委员说,年度立法计划清清楚楚,一是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整个立法和法规清理工作;二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体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两强一堡”和“二十四字”方针;三是工作做得细、做得实。
钱勇委员说,对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本身无意见。建议:为适应建设民族文化强省的新形势,建议将2000年制定的《云南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尽快列入立法计划,将其修订为《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王洪富委员说,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度立法计划体现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抓住了全省发展重点,突出了急需先立的原则。对该立法计划无意见。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丽江市民族立法工作的指导,促使我市已基本成熟的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老君山保护条例等单行条例及时出台。
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老君山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工程管理条例(修订)》、《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林业发展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旅游条例》、《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那兰水库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娜允傣族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红河源保护管理条例》,提出了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文山老君山保护区管理条例
沈安波委员说,此条例应抓紧时间尽快出台。为便于今后操作,可在细部的文字表述上斟酌,以利于执行。1、对“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等名称的界定不是很清晰,特别是“实验区”,不知道有什么需要实验的。可根据使用情况来界定。建议“实验区”改为“控制区”更为准确。2、条例坚持“保护为主、严格管理、合理开发”,但在条文表述中“开发”写在前,“保护”写在后的较多。如第九条“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区资源”、“谁投资谁受益”等。建议先写保护条款,这样更为顺畅。3、条文中多次出现“保护管理”,可以再精炼一些。如第七条“对保护区进行管理并提供服务”,管理即服务,二者不可分。4、第十二条只列出了“国家和省保护名录”中的动植物应重点保护。这些不列出也应保护,关键是保护区作为一个生态系统,所有原生态动植物均应列入保护范围,才能促进生态的良性循环。在保护区特别是核心区,应明确禁猎。
阮鸿献委员建议,1、将第五条修改为“自治州、文山县……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和工作……发展规划。”2、第八条第二款中有关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工作的表述不够准确,建议修改。
李树清委员说,制定该条例很有必要,提几点文字上的修改意见:1、第二条中“永续利用”提法不准确,改为“可持续利用”较好。2、第三条中“实验区”的提法含糊不准确,改为“自然区”较妥。即使按“实验区”,其划分面积不止10.22万亩。3、将第十二条第(一)项中的 “盲蛇”提到“蟒蛇”之后较妥。4、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实验区和保护区”提法不准确,改为“自然区和保护区”较妥。同时还应表述清楚二者的关系。
熊琴委员说,制定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往往对当地老百姓日常生活关注不多,这会影响当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建议条例明确规定设立专项资金对保护区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进行扶持。
杨国才委员说,条例很规范,出台没有问题。在条例制定时,要考虑保护区内当地老百姓的生存和发展的问题,条例第十三条虽然提及,但不具体。建议对保护区特别是核心区、缓冲区内居民迁移、实验区内的村民生活给予补偿。这样才能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否则会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要在实施细则中加以完善。
二、关于文山水工程管理条例(修订)
郑凡委员说,这次全省大旱涉及水利问题,各方面要思考怎么办,怎样抵御干旱、洪涝灾害。条例第三章规定得比较具体,第二章显得简单一些。
李树清委员说,1、建议将第二条的“开发、利用、控制、调配、节约和保护”的内容修改为“开发利用、调配和保护”。2、将第十六条第(五)项修改为“申请水工程的登记注册、管理维护及工程安全鉴定”。3、将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修坟”修改为“建坟”。4、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的罚款数额太多,显得繁琐,建议将额度差不多的合并,分几个层次表述。
三、关于孟连林业发展条例
白保兴秘书长说,建议将第七条中的“明令公布”改为“向社会公布”。
沈安波委员说,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间应灵活些,如果遇到像今年全省百年不遇的大旱,这个时间规定就捆住了自己的手脚,要想提前“防火戒严期”就会违法。建议修改为“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年的气象情况发布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戒严期”。
李树清委员说,第十九条关于义务植树的问题,对在什么地方栽、哪些人群栽、栽种的区域应有界定。另外,义务植树要加强跟踪问效。
陈 智委员说,建议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每人每年义务植树5株”,改为“每人每年义务植树5株以上” 。
四、西双版纳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
白保兴秘书长说,1、第十一条中“禁止踩踏草坪”的表述限定太死,过于笼统,需要斟酌。因为有些草坪是可供行人踩踏的。2、第十四条中“应当在划定的位置有序停放”,由谁划定?应更明确一些。另外,条例在表述中更多地限定了社会公民不能做什么,而对于管理部门应该做什么基本上没有提及或者提及较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服务社会,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应有表述。
周 云委员说,1、第六条第三款 “乡(镇)……协助” 中的“协助”二字改为“负责”较妥,若没有此权利应由有权部门来授权。2、第二十条第二款“可以委托……代办”应改为“可以委托代为保洁和管理,并交纳相关费用”,这样表述更准确。3、第二十四条第(八)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的“社会噪声”如何界定?扰民的处罚主体很难明确。4、第四章法律责任规定罚款内容太多,建议再精炼些,数额相近的,可以合并表述,以利于操作。
李树清委员说,1、建议将第八条中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2、将第十条中的“突出民族特色”改为“体现民族特色”;将“有碍市容观瞻”改为“有碍市容市貌”更为规范。3、将第十一条中的“栽培、……清除”改为“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栽培、整修遗留的渣土、枝叶等”。4、第十八条责任分工的问题不应写入条例,影响其严肃性,可精简。另外,条例中关于罚款的项目太多,可以压缩精简,便于操作。
毛华明委员说,第四章法律责任中列举的罚款较多,但罚款执行主体不够明确。
沈安波委员说,条例写得很好,关键是一些条款能否执行得了。如空调外机设置应当隐蔽、禁止车轮带泥的车辆驶入城市建成区、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等,若做不到就会影响法规的严肃性。
阮鸿献委员说,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得擅自……排水管”。现在很多地方的建筑物上空调设施的安装严重影响了建筑物的外观美观,建议今后建筑物设计应统一预留好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以利于外观的美观和整齐。
五、大理旅游条例
李树清委员说,1、条例整体上看没有体现出大理的特色,若换成丽江的看来也适用。2、第十九条第(一)项讲“纠缠、诱骗旅游者”。旅游行业中有一些“潜规则”的东西,用“诱骗”表述是否欠妥,应斟酌。
毛华明委员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10万元至30万元的旅游质量保证金”,数额过高,中小经营者负担不起。
阮鸿献委员说,第七条中“严格行业失信惩戒”表述不准确。建议在“严格”之后加上“监督”二字更准确些。
六、金平那兰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白保兴秘书长说,第七条与第十一条中关于“垃圾处理”的问题有抵触,前者的范围小,后者的范围大,应有相应措施,否则难以落实。
施 哲委员说,第三条第三款的两个“以内”修改为“以下”。
七、各组对孟连娜允傣族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无意见。
八、各组对巍山红河源保护管理条例无意见。
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
的审议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提出了以下意见和建议。
格桑顿珠委员建议,1、第二条第二款改为“不收学费、杂费、书费,并逐步提供生活补助”。2、既要搞好办学规模,也要结合云南实际,不搞“一刀切”。3、教育经费应该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部门专项经费不应该纳入民族立法范围。4、关于德育教育的问题,应该在义务教育法的框架内具体规定。
张耀武委员说,修订草案要结合云南的实际,真正体现和解决云南教育的公平性问题、均衡发展问题、差别化问题,在云南如果没有差别化就没有实事求是。改革是很有必要的,但教育改革一定要慎重,要注意一些细节的提法,关于“三生教育”的问题能不能提、有没有必要写进去,请认真把关,再斟酌。
字国顺委员说,1、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义务教育法,结合云南的实际,重点解决就近、就地入学问题。2、在第十一条中,建议重点加强 “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特少民族地区”。3、建议把民办教育改为民办公助教育,这样更符合实际。4、应保留第四十条第(一)项,有利于教育的健康发展。
周浙昆委员说,1、教育公平是最大的公平,有些条款体现了这一点,非常好。我也非常赞成教科文卫委员会增加的内容。2、民办教育承担不了义务教育的责任,民办教育不应该规定在该办法里面。3、关于有偿补课的问题,应该加以禁止。在职老师不能有偿补课,退休老师和大学生可以补课。4、第九条中有“D级危房”的表达,可不可以考虑用汉字取代英文字母。5、第二十一条中的“三生教育”等有关内容上位法没有,可以在学校开展,但不宜用条例来肯定;公共图书馆等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能否完全做到?如果是政府主办,公共财政投资应该全部免费,但如果是私人性质,如私人博物馆,则可以适当收费。
查映伟委员说,1、第二条规定“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在现实中实际上已经全部实现了免费制度,所以没有必要使用“逐步”两个字。2、在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过程中,民办学校如何定位?显然民办学校为了生存必须收费,而这又与义务教育的精神相矛盾。3、第八条规定了就近入学的原则,但实际上集中办学则违背了该原则,具体实施可能导致规章与政策相矛盾。4、“三生教育”在部分学校进行尝试是可以的,但在所有学校全面推行则应该慎重考虑。
熊琴委员说,1、当前学校拆并不能“一刀切”,有的农村比较偏远,寄宿生年纪又小,家长不方便照顾,会导致适龄儿童不能入学。在拆并时应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2、第二十九条制定得比较好,关键在督促落实。3、建议第三十九条中对打架成性、对周围学生安全构成隐患又不构成犯罪的这类学生,应有个管理办法。4、第四十一条中原有的“将学生……唯一标准”应保留。这样可以限制有关部门把升学率、考试成绩作为考核老师的唯一标准,同时也可以提醒老师重视教学质量。
钱勇委员建议,1、在以后的实施办法中,对第四十条第(二)项中的“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作具体明确的界定。在我们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的今天,一些地方和学校也出现了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根据国家教育部2009年8月12日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的规定,为了维持课堂纪律和教学工作,建议给予班主任和任课教师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2、第四十条第(三)项中“有不良行为”的表述不清楚,建议删掉。
钟乔光委员说,建议在本办法中增加一条: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支持义务教育,对捐资助学的约定要保证得到落实。
罗明义委员说,1、如果说该办法不是条例,而是具体实施的细则,那么应该与义务教育法结构相协调,而这次制定的实施办法结构有些混乱。2、应该考虑云南的特殊情况,好好研究教育资源均衡的问题。该修订草案虽然提了出来,但是过于原则,不利于具体操作。3、对特殊、边远、民族地区的教师进行补贴,提得非常好。但特殊岗位津贴有很多种,该补贴究竟属于何种类型?而且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这些概念应该清晰界定。4、应该把“三生教育”与道德教育区分开,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杨国才委员说,1、建议在教科文卫委修改稿中的第七条增加“因地制宜”;将该条第一款最后一句修改为“学校布局需要调整的,应当因地制宜,规范调整的程序” 。2、建议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后半句修改为“有本民族语言但没有文字的,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语言进行双语教学” 。这样规范有助于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尤其是语言文化。
郑凡委员说,1、建议该办法的条款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行调整,使之更加合理严谨。2、建议在第十九条的基础上,增加相关附则条文,明确规定“台商子女入学办法”的内容。
沈安波委员说,第五条第二款“开展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的表述不够清楚,容易产生歧义。“家庭教育”的含义较广,包括对家长的教育、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教师在学生家庭中开展的教育等,而“社区教育”应强调社区在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毛华明委员说,1、目前教育的投入很大,但群众满意度不高。农村学校投入不足,建设标准与城区学校差距相当大。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出台一个中小学校办学标准,各学校照此标准实行,资金首先由县政府负责投入,不够的由县以上政府负责保证投入。2、关于第七条学校规划问题。现在很多新建的小区没有配套学校,针对目前中小学生入学特别是农村外来人口子女入学难的现状,建议出台一个强制规定,要求新建小区必须要有配套学校建设,经费投入可由开发商和政府共同承担。3、中等城市在制定学校设置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城市化速度,保证农村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入学问题。
和六中委员说,1、该办法一定要对照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办学的实际,把相关责任和义务的内容加以明确规定,才具有可操作性。要对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有明确的界定。如对一些边远、分散、民族杂居地区的办学规模、教职员工编制、师生比例、经费投入等要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2、要加大对边远贫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并有相应的具体措施。如在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寄宿制办学,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学生的补助标准,目前的标准无法维持学生的生活。3、要鼓励优秀教师到边远艰苦少数民族地区从教、任教。目前教育得不到均衡发展,一是缘于资金问题,二是教师问题,应对教师有相应的鼓励措施。对教育资源的配置和倾斜,一定要有明确的具体规定。
李玛琳委员说,同意省政府、省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修订意见,建议修改以下内容(以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修改版为例):1、第五条第一款中删去“新闻出版”,因为已经有“文化”行政部门了,且上位法中也没有这一内容。2、第五条第二款最后一句“配合治理学校周边环境”中的“配合”应删去,否则治理学校周边环境的“主体”缺失。这个“主体”应是当地政府,而不是学校。3、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第二句“方便就近入学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前面的标点符号应是“、”而非“,”;其中“制定和”不应删除,如果有的县政府尚未制定“规划”,就谈不上“调整”。4、第十一条最后一句“扩大办学规模”中的“扩大”只能适用于现阶段,作为一个地方性法规适用的时间可能很长,建议改为“办学规模应满足当地入学儿童、少年的受教育需求”。5、第十四条第二句中“职称评聘”关键是要给予一视同仁的待遇或是给予倾斜,用“帮助和指导”力度不够。6、第十六条最后一句“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省去“的儿童”三字并不影响意思表达,而文字更通顺。7、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句中的“以及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应删去。因为它是入学手续中的一个内容,且由谁发出没有明确。
阮鸿献委员说,该修订草案对民办教育这一块的内容考虑得还不够详尽周全。1、第九条第二款中关于“民办学校的危房……改造”和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建设资金……筹措”,如在经济发达的地方可以做到,但是在县级以下的乡(镇)就是恶性循环。建议把在农村办学的具体内容补全,这也是将来的发展趋势。2、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自学,有关部门应给予其经费补助,提高教师自学的积极性,使教师队伍素质得以提升。3、建议在第四十六条中“适龄儿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的“教育”之后加上“指导”二字;将“责令限期改正”改为“限期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贺 彬委员说,教科文卫委员会修改稿在第二十二条增加的第二款,完全没有必要。此表述与义务教育法的宗旨不一致,建议删除。
纳麒委员说,“三生”教育是云南的创造,我省从幼儿园、小学、中学对“三生”教育都有不同的教材,对在校学生进行“三生”教育非常重要,在全国也有很大的影响。建议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应当促进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把德育放在首位,实施以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珍爱生命、热爱生活,提高实践能力为主要内容的素质教育。
肖建明委员说,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修改实施办法十分必要。修订草案在原来的基础上作了很多修改。当前,小学生负担很重,压力很大,致使身体素质下降,免疫能力不强,这与学校对老师的考核办法有关。应完善对教师的考核机制,减轻教师压力,减轻学生负担,注重对学生进行创造性、启发性教育。
汪旭委员说,修订草案与上位法、省情结合得很好。现在学生压力大,关键是教育体制的问题,学生有来自家长、社会、教师的压力,导致少数学生对生命的漠视,对生活认识片面。建议:1、实施办法适当体现教师在教育方面的权益,给教师一个较为舒缓的环境,从而也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2、把“珍爱生命,热爱生活,提高实践能力”纳入素质教育的范畴。
李啸云委员说,能否增加一个内容:在九年义务教育的“九年”当中,能否有一个阶段性的培养目标?应根据学生身心发展需要和客观实际,确定在哪个阶段学生应掌握哪些知识和技能,传授给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教育对象以有用的知识。
胡有兰委员说,近些年,云南省的基础教育和素质教育有很大进步,现在更重视教育是时代的需要。此修订草案符合云南省基础教育发展的实际,也符合教育发展的趋势,同意此修改意见。有两点意见:1、现在全省减少“一师一校”,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整合,住校生数量增加,应保障师生的补助经费,确保学生完成学业。2、应重视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在小学阶段应重视对学生进行身体健康、心理健康教育,学习成绩不是衡量小学生优秀与否的唯一。
丁艳波(列席)说,1、建议第九条在经费问题上更具体一些,特别是在D级危房的改造标准上,应对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倾斜,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2、建议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有利于提高入学巩固率。3、关于勤工俭学的问题,要硬性规定下来,让学生生活真正得到提高。4、建议在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建盖”前加上“加快”二字,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盖教师周转房,……”。
杨宴君(列席)说,1、第十一条增加“贫困地区”。2、第二十八条“执行按编制配齐教职工”,要有有力落实措施。逐步解决普遍存在的代课教师问题,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要解决相应的待遇。不能再有新的代课教师产生。
王树平(列席)说,1、第九条“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校舍,学校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经过努力究竟能不能做到?以我县为例,共有D级危房校舍19万平方米,这样必然面临两个问题:一是资金问题,二是学生安置问题。这一条需再斟酌。2、第二十九条解决周转房问题是一个长期的工作,周转房建设应该列入省州县财政预算。3、关于教师空编的问题。基层学校教师压力大,不堪重负,原因是工作任务繁重、编制不够,所以具体条文对编制问题的规定应该更加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王江兵(列席)说,修订草案制定得好,但省政府是否能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比如:第二十八条中规定“教师职工编制不得长期空编”,“长期”能否有个固定期限,用五年或者十年解决?把期限确定下来,才更有操作性和实际意义。
关于农村医疗卫生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以下意见和建议。
王洪富委员说,1、建议在第十三条“采取对口支援”之前,增加“要加大人才、技术、资金、物资的支持力度”的内容。2、在第十六条第二款“质量抽检”后,增加“依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药品”的内容。3、进一步对该条例修订草案进行论证、修改、完善。
陈霖委员说,修订草案名称为《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但条例内容中只重“医疗”规定,却轻“卫生”方面规定。建议在充分调研讨论的基础上,增加“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方面的内容,如改水、改厕等方面的规定。
李玛琳委员说,同意省政府及省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对本条例的修订说明和修改意见。建议修改下列内容(以省人大工作委员会修改稿为例):1、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哪些?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又包括哪些?第一章第三条及第二章第八条均未明确表述。2、第六条列举了一系列应当做好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机构,但没有指明是哪一级,很难让上述机构明确它们的责任。3、第十二条有关村卫生室的职责表述与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不相符,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和一般疾病的诊治内涵不一样。4、在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句前,增加“不断”二字。5、第二十二条乡村医生的待遇仅体现了对他们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部分的价值。他们承担的“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服务”没有得到认可(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的劳动在本条例上得到认可),对他们太不公平,不利于吸引优秀的农村青年从事这项工作,也难以解决农村最基层的村民“看病难”问题。
柳万东委员说,建议在第十八条第二款增加第(四)项,内容如民间草医生、在部队担任卫生员的退伍军人,通过考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可以在村卫生室执业。
阮鸿献委员说,1、现在农村医疗卫生工作问题之一便是县级卫生医疗机构管理乡镇卫生院,如果能把乡镇卫生院转给当地从业人员经营,采取承包或转让等形式,可充分调动其积极性,让乡镇一级卫生院活起来,也可杜绝医患外流。2、对于地方上一些行医3至5年或5至10年具有知名度、信誉度、有祖传秘方但没有医师资格的中草医,建议减少环节给予发证。
毛华明委员说,1、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的问题,能否实行“一卡通”,解决群众特别是农民外出务工看病“一步到位、全省统筹”的问题。2、第四条第二款“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农村医疗卫生投入的主要责任”,对于一些州县而言较为困难,需要省级投入。建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3、关于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执业医师资格”。经我们调查,我省现有约34000名左右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仅有一千余人,比例很低,建议在此问题上分类指导,因地制宜,逐渐过渡。4、第十九条中关于培训的问题。目前医生的技术水平较低,不仅要加大培训力度,还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其技术水平。5、关于第二十九条。目前存在“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承担、“合作医疗”由卫生部门承担的现象,干的是一回事,人力物力都花费很大,能否进行适当的统一,避免多部门投入多部门管理,从而导致投入不足、工作不到位的现象。
查映伟委员说,目前基层卫生院人才短缺,核心在于基层医务人员的待遇太低,几百元的生活补贴还不够生活费,怎么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所以,应下大力气大幅度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的工资待遇,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才短缺问题。
字国顺委员说,修订草案经过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整体上已较为成熟。目前,我省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已基本完善,但人员编制普遍较少,远不能满足群众看病需求,特别是边远少数民族地区人员短缺现象较为突出,几百元的生活补贴远远不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建议对这些地区实行定向培养,并提高生活待遇,以吸引人才,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
张耀武委员说,1、第三十三条“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的“处分”两字,建议改成“处罚”。2、第六章附则部分建议放在总则部分更为规范。
杨建明委员说:对农村医生资格的规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果太硬性规定,现在的许多农村医务人员都有可能因不具备资格而被清退。建议深入调研,从实际出发作出规定。
周跃委员说,1、第四、二十条对农村医疗卫生人员、资金的保障表述太软,尚缺乏创新,没有力度,必将导致没有作用、形同虚设的结果,失去设立该条款的意义。建议对这两条的内容进一步研究,并作相关协调,真正拿出实招、硬招。如何提高农村医务人员的待遇,如何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医,应当采取特殊政策、特殊待遇、特事特办,切实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这方面可以借鉴类似“大学生村官”等做法。2、农村医疗事业长期以来欠账太多,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城乡落差太大,应引起政府重视,加大投入力度。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问题,应加大统筹力度和资金投入力度,切实从根本上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看不起病”的问题。4、在实施第十八条时应慎重。由于历史原因,现在许多从业人员其实都不符合条件,不要把现有的乡村医卫人员清退了,而合格的人又来不了,将造成雪上加霜的结果。
魏红委员说,修订草案结合了云南边疆、民族的省情,尽快出台对促进我省农村医疗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修订草案中有关人才培养、资金保障方面的表述确实应该好好推敲。如何提高农村医务人员的待遇,提高他们的技能和完善农村医疗设备,应有明确的硬性规定;对长期在农村从事医疗的人员应“给予什么样的照顾”、“怎样照顾”应有具体的明确硬性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王树平(列席)说,目前我省农村医疗存在着3个突出的问题:1、投入严重不足。2、医技人员的业务水平偏低。3、硬件设施差。对公共卫生事业要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加大各方面的投入,乡、镇卫生院应明确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针对业务技术人员业务水平比较偏低的问题,建议把加强对医技人员的培训写入条例。
丁艳波(列席)说,针对我省农村医技人员严重缺乏的问题,建议在第二十一条中,参照义务教育法的做法,设立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并由省级财政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的医技人员补助津贴进行倾斜。这样有利于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技术队伍建设和稳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的规定,建议还要进一步细化。
关于2010年工作要点草案及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工作要点(草案)》和《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的报告》,提出了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2010年工作要点
王洪富委员说,工作要点非常好,表示同意。建议增加:1、增强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力度,办好议案、建议,为人民真正解决问题,办一些实事。2、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增强对“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监督,增强人大意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不断推进人大工作。3、进一步加强对基层人大的指导,特别是就闭会期间如何发挥代表作用、保障代表履职等方面给予基层人大以指导和帮助。
二、关于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报告
沈安波委员说,1、第12页第一项“废止理由”中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精神不一致”的表述不准确,是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监督的要求不符,建议修改。2、第16页第六条建议废止。
李树清委员说,1、《云南省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管理条例》、《云南省劳动保护条例》仅因有上位法就予以废止,不符合云南实际。立法是一件严肃的事,应予以保留。2、上一次会议中,《云南省户外广告条例》已列入修改,此次没有列入。目前社会上的违法广告很多,应予以重视。
(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