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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实施监督法情况座谈会

来源: 云南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08年07月17日 09:04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实施监督法情况座谈会

  2008年7月11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州市人大常委会贯彻实施监督法情况座谈会在昆明圆满结束。

  参加这次座谈会的有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保山市、丽江市、楚雄州、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迪庆州、普洱市和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分管监督工作的常委会领导、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法地方配套性法规起草领导小组的成员。起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全体工作人员也参加了会议。大理州及怒江州人大常委会请假未出席会议,报送了文字交流材料。

  受主任会议委托,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兼起草领导小组组长白保兴主持了会议。

  座谈会上,各州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介绍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努力提高人大监督质量和水平的做法、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制定我省实施监督法地方配套性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起草领导小组的成员章振国、杨祖龙和龙永春分别作了发言,就我省贯彻实施监督法中的有关问题、起草我省实施监督法地方配套性法规的有关情况谈了自己的看法。龙永春同志还介绍了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培训班的情况。

  在座谈会的最后阶段,白保兴秘书长对会议作了总结。他认为,我省各地一年多来贯彻监督法的总体情况是相当好的,是健康、顺利的。各级人大常委会认识到位,采取了有力的措施来贯彻实施监督法,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学习监督法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声有色、效果明显;实施监督法措施有力、严格执法,自觉地清理原有的不适当的规定,调整与监督法不适应的作法;积极探索落实监督法规定的新途径、新形式,努力提高监督时效等几个方面。他同时指出,各地在贯彻实施监督法中,目前存在三个带有共性的问题:1、在对监督法的认识上有差距。除人大常委会自身还存在认识不足的现象外,有的地方的“一府两院”中的个别部门出现了规避监督法的现象;2、在落实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上,普遍存在“三难”。即:落实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规定的时效难,落实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难,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难;3、对监督法中没有规定的内容和形式能不能搞?存在不同看法,还需要认真研究。对下一步工作,他提出四点希望:1、要进一步加强对监督法的学习和宣传。监督法学习的重点对象除要继续放在人大常委会自身上以外,也要重视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党委、政府、两院的宣传。通过对监督法精神实质的深入领会,提高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执行监督法的协调性;2、要进一步加强对监督法的贯彻和实施。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执行监督法的主体。要充分地认识到,监督法是人大常委会科学、规范、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依据,同时也是实行政府问责制的依据。执行好监督法是反腐倡廉的需要,也是发展民主政治的需要;3、要进一步加强对监督法的探索和研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重视结合思想解放大讨论活动,进一步更新观念,积极探索实施监督法的有效方法。对各地人大常委会执行监督法中摸索出来的好经验,要多认真总结、充分反映;对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要本着不与宪法法律抵触的原则,积极探索、认真研究,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4、要进一步加强实施监督法的配套性法规的立法工作。制定我省的地方性法规,所规范的重点是省级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间的主、客体关系。研究设计法规的结构时,要为建立其他监督形式留下空间,对我省过去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不能简单否定。制作法规条文时,对职权的规定要明确,要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对各项规定,能量化的要尽可能量化,要在规定的可操作性上多下功夫。

  参会人员一致认为,召开这次座谈会很有必要、很及时,也很有实效,是一次促进我省监督法贯彻实施的重要会议。召开这次座谈会,也是我省起草实施监督法地方配套性法规调研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会议的成功、圆满召开,必将对我省今后监督法的进一步贯彻实施,对起草好我省的监督法地方配套性法规的立法工作产生积极的作用。

编 辑: 李杰
责 编: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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