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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草案

来源: 昆明日报  浏览字号: 2008年07月01日 16:33

  人大代表可以提出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约见活动可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由代表一人以上联名提出。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

  昨天,《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办法(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云南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我市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列入审议议题的相关内容;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市、县(市)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城市管理、社会事务、司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都是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内容。而涉及代表个人或亲属问题;正在审理的案件;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等内容不作为代表约见的事项。

  就某个问题或者某一方面的问题提出约见,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协助有关国家机关推进工作、促进改进工作的重要措施,因此,《办法(草案)》规定,对于代表在约见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应该当场答复并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如实说明情况,确实不能解决的,要说明原因。

  约见活动结束后,被约见人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约见情况书面报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机构。

编 辑: 李杰
责 编: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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