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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大通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来源: 昆明日报  浏览字号: 2008年04月11日 13:58

  记者冯丽俐报道 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抽检、复检一律不得收取费用。昨天,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二审通过了《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明确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检测及违法的处罚标准。

  机动车排气污染由环保部门监管

  《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系统等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实行环保标志管理。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只对无环保标志在用车进行抽检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抽检、复检一律不得收取费用。经抽检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同时将该机动车的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予以公告。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只对无环保标志的在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被抽检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人不得拒绝抽检。如拒绝抽检,将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部门不得指定维修企业

  《条例》第十条规定,本市在用机动车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进行污染物排放定期检测。经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发放环保标志;不符合的,不予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营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维修企业或者产品。

  执法人员违规将给予行政处分

  四种违规执法行为将追究执法人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是未向被抽检人明示抽检结果或者对依法应当处罚而不进行处罚的;二是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业务的机构及其检测行为,不依法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三是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注册登记的;四是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通过定期审验的。

编 辑: 李杰
责 编: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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