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大常委会确认许可对市水务局局长采取强制措施

6月18日召开的临沧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市二届人大代表李禾山因涉嫌犯罪,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许可对李禾山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予以确认。
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李明海,向常委会会议作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确认许可对市二届人大代表李禾山采取强制措施的议案的说明。李禾山,男,1971年7月出生,1995年10月参加工作,永德县水务局局长,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等问题,须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6月2日,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了报请许可对李禾山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请示。6月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及《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15条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对市二届人大代表李禾山采取强制措施,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确认。
编 辑: 杨胜万
责 编: 杨胜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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