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的审议意见
一、对《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程映萱副主任说,对第十六条提以下建议和意见:1、目前药监部门归卫生部门管理,卫生部门是药监部门的上级。在这种体制下,药监部门能否对卫生部门起到有效监管作用,是个问题。2、如果县级药监部门直接隶属于县人民政府,此条还有意义,如果也是归卫生部门,则此条就没有意义。3、应该加强对农村药品投放的监管,实现城乡同药同价。4、建议该条第二款在“药品监管部门”后加“质量监督部门”,在“药品”后加“医疗设备”,将此款修改为:药品监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和医疗设备监管,……。
李春林副主任说,条例修改稿在许多条文中,对医疗卫生制度、农村缺医少药问题、从严把握从业人员的“准入”制进行了严格规范,特别是强调了农村医疗人员的待遇。对这个修改后的稿子比较满意,表示赞成,同意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另外,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中 “机构”的具体涵义,请再研究核对一下。
杨建甲副主任说,该条例修订草案经反复修改,已基本成熟,是一个比较好的条例修改稿。但力度不够,在这一点上与大家有同感。条例修改稿对医疗卫生工作的推动和所起到的作用与主观预期有差距。如政府投入的问题,能否像其他条例中所规定的一样,提出每年投入的增长不低于财政一般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在通过之前,能纳入的修改意见尽量纳入,纳入不了的由相关部门在实践中加强、改进、完善,人大也可以从监督的角度进一步推动相关工作。农村医疗卫生问题的确到了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的时候了,不认真加以解决,无法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社会矛盾也会进一步激化。
杨保建副主任说,条例修订草案经一审后,完善了第五章的内容,内容更加全面,总体上不错。提几点建议:1、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但条例中没有具体的鼓励措施,建议增加一些方向性、原则性的操作办法。2、第四、十一、十五条均提到“经费”问题,但三条内容衔接不太紧,建议对第十五条的表述再作推敲。3、第十九条中“乡村医生”一词的表述不太妥,有城乡歧视,建议作适当调整;同时,对农村医技人员的准入条件,不能仅强调我省的实际,还应从着眼长远、立足全局的高度加以规范,以逐步提高农村医技人员的综合素质。
白保兴秘书长说,1、第四条第二款中“省人民政府对……给予重点支持”的提法,责任性不够,希望进一步加以强化,写明各级政府的责任和要求。2、新增第五章很有必要,特别是通过法律形式规范开展健康教育很好,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农村寄宿制学校配备校医”,做法很好,但要与编办协调好,争取把这一规定落到实处。3、第二章明确了对农村进行医疗服务的主要有三类医疗机构,但还应当明确政府对这三类医疗机构的职责,确保这三类医疗机构都能健康协调发展,真正发挥作用。
沈安波委员说,条例修订草案经过修改,特别是加入第五章公共卫生的内容,已较为完善。建议:1、关于第五章第三十三条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整个医疗卫生工作的总方针,是贯穿始终的东西,非常重要,应放入总则来写。2、条例修订草案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县医院、乡卫生院职责的表述不清晰,规定了县卫生行政部门、县医院、乡卫生院都有技术指导的职责,但在具体工作中究竟以哪一级为主,以谁为主、谁来配合,建议明确规定,以利于职权责明晰,层次清楚,避免出现“都管都不管”的情况。
阿 扎委员说,条例修订草案总的很好,但力度不够,操作性不强,建议要具体明确如何鼓励社会力量办医疗机构、如何解决好医疗技术人员待遇等问题,要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增强可操作性,使其尽量具体而完善。
和六中委员说,条例修订草案主要解决机构、人员、规范性管理问题。从机构上要分三个层次解决:1、重点加强建设好乡镇卫生院,将其建成整个农村的医疗技术指导中心和一般性常见病的治疗场所。2、办好村级卫生室,能处理常见小病。3、对边远、贫困、居住分散地区要普及医疗点。建议:要鼓励社会、民间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条件下办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培训、监督、管理工作,要明确提高农村医疗技术人员待遇。
王洪富委员说,法制委和法工委在一审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修改、补充和完善,集中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意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政府在改革中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云南的实际,促进医疗卫生的发展。法规出台后,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贯彻落实。
李玛琳委员说,经过一审后形成的修改稿,充分采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修改的大部分内容都很好。还有几点建议:1、第十二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服务。”但各级人民政府仅对村卫生室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给予支持,村卫生室承担的常见病、多发病初级诊治和转诊服务属于基本医疗服务的范畴,各级人民政府为什么不给予支持?给予支持包括政策支持、经费支持、人员培训等,不应当因目前经费没有保证就忽略其他渠道的支持。2、第二十二条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政府一点都不给予补助实在不合适,希望这个法规能推动乡村医生合理待遇的解决,以确保广大农民“小病不出村”。3、建议将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二句中的“商业保险”改为“商业医疗保险”。
陈林章委员说,1、目前,我省农村基层村卫生所普遍缺乏专业的农村医疗技术人员,待遇低、流动性大,优质的医疗卫生资源都集中在大中城市,建议条例对农村卫生医疗机构人员、技术、设备都给予规范和支持。2、目前,我省农村贫困面大,农民收入低,新农合中个人缴费部分农民们无力承担,建议全额由政府承担。
字国顺委员建议,1、将第九条最后一句中的“举”改为“承”,在“卫生机构”之后加“和业务”。2、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经过专门培训”,在“预防保健人员”之前加“医务和”。3、删除第十三条中的“政府举办的”。
余麻约委员说,修订草案吸纳了一审的意见,有了很大的完善。现在乡镇一级卫生院已比较健全,医疗技术也有所提高,但行政村一级村卫生室还存在条件简陋、医疗技术水平不高、硬件设施差、医疗人员待遇低、留不住人才等问题。对此修订草案也作了一定的规范。对修订草案表示赞成,同意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钟乔光委员说,此条例修订草案应该体现如何鼓励民间、祖传行医人员从事医疗工作。
杨国才委员说,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常好,能否使其更具操作性和刚性,而且要落实,才能真正解决农村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的医疗卫生问题,请予考虑。建议在第二十一条中“并对长期在农村”后加上“基层”二字,这样就更具体和更具有操作性。
李培山委员说,修订草案中没有鼓励民办的内容,建议在第七条第二款后面再增加一款,其内容为“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农村医疗卫生事业。”
董诗强委员说,该修订草案已成熟,同意提交本次会议表决。建议:1、增加“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环境的资金投入”的内容,如垃圾清运等。2、应明确规定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同时要强调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要求。
马 坚委员说,条例修订草案一审后,教科文卫委和法制委共同研究,新增农村公共卫生与健康教育服务一章共七条,重点规范了农村的急救医疗体系建设、爱国卫生教育、改水改厕等内容作为第五章,这样内容就较全面了。修订草案已基本成熟,同意提交本次会议表决。
杨建洪委员说,修订草案总的比较完善,出台条例很好,但总体感觉力度不够。农村医疗卫生现状与群众的需求还不适应,而且差距还很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规模不适应。现有规模远远没有满足群众看病就医需求,一大部分医院总是人满为患、拥挤不堪。二是医疗技术人员不适应。现有医疗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与现实需求有差距,经常发生医疗事故,且对先进医疗设备不会熟练操作使用。建议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加大投入和扩大规模的要求,明确强化培训医疗技术人员的要求,要有具体的条款要求,加大力度,确保落实。
陈 霖委员说,修订草案充分吸纳了增加卫生方面规定的意见和建议,总体已较完善。但卫生方面的规定仍然不够具体,建议增加一个村子建一个卫生厕所、一个小型垃圾处理厂、一个小型污水处理厂、一个小型卫生水厂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查映伟委员说,我觉得医疗卫生工作中,更重要的还是医疗问题,最核心的是村卫生室的建设问题。对此,有三条建议: 1、建议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提高幅度可参照村干部的工资待遇,以便吸引和鼓励高学历卫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医疗服务工作。2、建议鼓励县、乡级医院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代职带薪到村卫生室工作。3、建议设立村卫生室购置药品“周转金”。以上建议,条例若适合表述则建议表述;若不适合表述,则建议提请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阮鸿献委员说,1、修改稿第九条第一款中的“省的规定”表述不太具体,建议修改。2、在第十七条的内容里,建议把“针灸推拿”写进去,这样涉及的内容更全面、合理。3、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建议根据各州市、县的实际情况,把多年来从事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人员纳入培训考核,使他们取得合法资格。4、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表述中,建议在“政府”前加上“各级”,这样更具操作性。
柳万东委员建议,1、将第十九条中的“乡村医生”改为“农村医疗执业技术员”,即在“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外增加一个称谓,这样就可在下面一段改为“取得农村医疗执业技术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2、将第二十二条中的“离退休”修改为“退休”,即删去“离”字。
刘子杨委员建议,1、第三条在原则上力度不够,应当改为“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2、应把第四条中的“计划”改为“规划”。3、第二章的名称与内容不完全相符,应改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及其职能”。4、第二十一条中给予照顾方面,应增加“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人员。5、在第二十七条 “其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后增加“应当”。
二、对《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晏友琼常务副主任说,条例修订草案已完善,比较成熟,我个人同意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鉴于当前学校安全问题时有发生,比较突出,安全方面的规定需要再进一步加以完善。建议按照中央政法委的有关要求,增加政法、卫生、文化等部门的责任,使这些部门能依法做好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网吧管理、饮食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李春林副主任说,近年来,教育系统进行了一些改革,比如集中办学,这无疑有利于提高办学质量,改革是积极必要的。但是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不要搞“一刀切”。该条例修改草案一是在集中办学的精神上,妥善强调了就近办学,特别是针对低学龄儿童;二是修改并增加了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内容,这是符合当前治安形势和人民群众迫切要求的。对条例修订草案表示赞成,同意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
杨保建副主任说,条例修订草案整体上较为完善、全面,建议:1、将第十三条第一、二款中出现 “办学标准”、“办学条件标准”的提法加以统一。2、关于“社会力量办学”问题。目前,我国的义务教育仅能满足低层次的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并适当收取费用,既可满足不同群体的上学需求,又能缓解政府办学压力。3、将第十九条第一句中的“实施义务教育的”改为“实施义务阶段教育的”,增加“阶段”二字。4、第二十一、二十三和第三十七条内容不吻合,素质教育、“三生”教育、安全教育等都应是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内容,不应再单独提出来,建议在法规中不要提这一要求。
查映伟委员说,第二十一条中“三生教育”的提法与国家原有的德、智、体、美、劳的提法不一致,建议修改并与国家提法一致。
张耀武委员说,条例修订草案总体上较为完善,但明确开展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这一规定,不应在条例中出现,可以容许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组织开展,但从法规角度加以规范欠妥,建议再作考虑。
陆 萍委员说,建议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因为国家拨给的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从2000年开始已没有了这一款项;民族机动金每年全省并不多,国家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不宜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义务教育。
李应科委员说,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非常重要,这个问题涉及面广,要站在有利于教育、管理、发展的高度,应慎重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课程设置问题。2、素质教育的相关内容问题。3、校点合理设置的问题。4、如何保证义务教育校舍安全的问题。5、如何加强对义务教育教师的教育管理问题。6、如何把义务教育扎扎实实抓出成效的问题。总之,要结合云南的实际,制定出具有操作性和适用性的办法。
冯志成委员说,建议在第十四条第一款中明确公安部门对维护学校周边治安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李玛琳委员说,同意一审后形成的修订草案修改稿。建议修改下列内容:1、第五条第二款最后一句把乡(镇)人民政府等治理学校周边环境的职责定为“配合”是不恰当的,因为学校只有权力治理校内的环境,无权治理学校周边环境,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职责应该是政府的,如果政府的职责是“配合”,那么主体是谁呢?这一条与第十四条不一致。2、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学校应当加强的教育还应该包括法制教育。3、该办法中没有很好地反映本次常委会进行一审的《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的许多内容,建议法制委与内务司法委加强沟通,使两个法规在相关内容上协调一致。
杨国才委员说,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规定了就近入学的内容,修订得很好,有人性化,符合云南实际。
余麻约委员说,修订草案对一审集中提出的集中办学、就近办学、教育经费、提高办学质量、增加投入等问题进行了不断完善。赞成该修订草案,同意提交常委会表决。
钱 勇委员说,1、建议在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中“各地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后面加个“税”字。2、将第四十一条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后面的“直接”两字删除。
李培山委员说,1、修订草案没有鼓励民办的内容,建议在第六条第二款后面再增加一条,其内容为:“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义务教育事业”。2、建议删除第十一条第四款最后一句中的 “擅自”。3、把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改为“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钟乔光委员说,1、应对“鼓励海外侨胞资助办学”有所体现。2、应对规范“政府对资助义务教育事业的应该提供方便”有所体现。3、应体现对“兼并、拆迁学校”的规范。4、第七条规定的“实足年龄”有无必要框定?
王洪富委员说,修订草案在一审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修改、补充和完善,集中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赞成提交表决。政府在改革中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云南的实际,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法规出台后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贯彻落实。
饶南湖委员说,1、办法修订草案中涉及义务教育思想品德方面的只有第二十一条,而第二十一条中没有提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如爱党、爱国等核心内容。2、云南是边疆民族省份,非政府组织活跃,一些渗透活动影响到义务教育领域,应在条文中增加按相关规定严格管理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开展教学活动的内容,并且明确对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如何处理。3、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对于学校的校舍场地需要变更用途的应如何处理要有明确规定。4、建议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资助”改为“捐赠”。
和六中委员说,1、鉴于学校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建议学校在配置保安、校医等方面,对人员编制、经费等提供必要的保障。2、个人有一点不成熟的建议:关于第二十四条中对于双语教学的规定。结合怒江实际,因少数民族文字(如傈僳族)著作出版较少,教学效果不够好,建议对下一代的教育仍以国家通用语言为主。
周 军委员说,制定这个办法非常必要,但有些问题要具体,以便于操作,还要更体现云南的实际,突出重点放在边远山区和农村。解决好这个实际问题,边远山区和农村要与城市相区别,在经费、校舍、学杂费等方面对边远山区和农村给予更多的照顾。要解决好边远山区教师保留下来的问题,也可采取教师轮流制的办法等。
柳万东委员说,建议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可以”改为“应当”。
字国顺委员说,当前学校安全问题较为突出,在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改善农村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的任务很艰巨,保安、校医和炊事员的工资未单独列入财政预算,仅用学生交来的有限的生活费作为上述人员的工资报酬显然不妥当,这与中央的有关要求不符,建议加以补充完善。
杨建洪委员说,1、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治理学校周边环境”,政府对治理工作负有主导责任而不是配合,建议改为“……治理好学校周边环境”。2、对于学校的安全警卫问题,特别是聘请保安人员的经费保障,建议纳入财政预算解决,由财政负担。
格桑顿珠委员说,修订条例很有必要,经过一审后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已基本成熟,原则同意。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拨给的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民族机动金……”,两项费用表述不太准确。民族专项经费的使用,省委、省政府文件已有明确规定,有关民族工作专项资金也不宜在教育法规中规范,建议删除;或者修改为“国家拨给的有关专项经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义务教育。”
三、对《关于变更〈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执法主体的决定(草案)》的审议意见
章振国委员说,鉴于对阳宗海保护条例的全面修改并非仅仅因为“执法主体变更”这一单一原因,而是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解决阳宗海污染等问题。阳宗海保护条例的全面修改已在进行,除变更执法主体外,尚要对旧法中不适应的地方进行全面修改,为避免产生歧义,建议删除最后一句“《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四、对《关于云南省2010年省本级财政专项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李树清委员说,报告调整力度很大,范围较广,充分体现了民生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非常及时,只是对科学技术的调整相对而言少了一些。
阮鸿献委员说,对医疗卫生的投入,主导思想和出发点很好,但其中许多钱没有花在刀刃上。如,投入大量资金购置了一大批医疗设备摆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院,可是这些设备的使用率并不高,白白摆了几年又成了淘汰产品,导致资金使用效益没有得到较好发挥。要从实际需求和使用率相结合出发,要求使用部门在投入该医疗设施后,应有相对的使用率保证再投入。
五、对《关于对2009年财政部代我省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的视察报告》的审议意见
郑 凡委员说,第12页第三条对发现的问题只提出问题不够,建议要有处理的严厉措施和处理结果。
六、对《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的审议意见
白保兴秘书长说,第一条中,同意修改时去掉“养护”二字,但“规划”二字还是保留为好。可将此条修改为“为加强公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六条、第七条也同样进行类似修改。
七、对《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的审议意见
白保兴秘书长建议,1、第一条加“规划”二字,改为“为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2、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注意”二字改为“应当”,修改为“应当保护民族民间文化和文物古迹”。
八、对《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审议意见
白保兴秘书长说,1、第十二条建议保留“在划定的”四字;2、第二十一条建议保留“活动”二字,同时删除“要”字和“,”号,修改为:“下列取水活动不需办理取水许可证:”。
李啸云委员说,1、我国水资源有限,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条例第六条中规定“……鼓励一切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水资源,……”,是否门坎太低?口子开得过大?建议对此有所限定。2、建议第四条最后一句修改为“……统筹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九、对《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程映萱副主任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确实是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目前绝大多数家庭都是十分重视对子女进行教育的,这本身就是对子女进行的预防犯罪教育。社会对政府的要求更多的是希望未成年人得到保护。因此,我建议: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和《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应该同时研究,同时出台,彼此对照,这样可以使全社会明确我们既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同时也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两个条例同时出台要更完整一些,在社会的反响也会更好一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单独出台会显得苍白无力。
杨建甲副主任说,制定条例的必要性,《说明》已经讲清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还应作进一步的分析。云南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位于全国前列,应加以分析,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做好预防工作。一审草案文本总的框架、结构我均赞成,建议在具体内容及表述上作相应调整。1、对“未成年人”的界定,应有明确的执法对象,可置入第二条,加入“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2、整个文本的文字还较粗糙,应作进一步推敲。如第十条的表述不够准确,行为和信息混淆;第十五条第一款所称的“经营场所”及第二十条所称的“专门学校”范围太广,所指不够清楚。3、在附录所引的“与上位法条文对照”中,第四条的法律依据是“工作要点”、“通知”及“工作规则”,这些不属上位法,提法不妥。
杨保建副主任说,制定该条例很有必要。建议:1、第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聘请有经验的人员担任法制副校长,第二款中规定不少于四课时的法制教育课。建议在条例中不作这样太具体的规定为宜。2、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出现了“专门学校”这一概念,最好界定一下,以免产生歧义。3、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矫正”是否为“矫治”?条例草案其他地方用的都是“矫治”。
白保兴秘书长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我国突出的问题,涉及到家庭、学校、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要制定好该条例,建议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在学校和家庭中开展大量的调研工作,搞清并分析透当前我省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和类型,以便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2、召开立法听证会或者通过网络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3、在调研、听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抓住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制定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规定。措施要有力,真正解决一些重点、难点问题。4、建议条例中要明确执法主体,落实各部门的职责,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落在实处,简单的归为综治办或共青团难以落实各种执法责任。
杨建洪委员说,为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专门立法很有必要。建议:第四章矫治的提法和形式内容写得非常好。但根据我个人掌握的情况,实际操作较困难,主要是没有具体的人来做具体的事。现在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人少事多,往往对需矫治的人情况不清、了解不多,具体工作上也顾及不过来,因此要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以此落实并做好此项矫治工作。
董诗强委员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当前突出的、各方面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制定条例很有必要。建议:1、对整个文本的文字进一步规范和修改,细化内容,规范概念。2、鉴于未成年人犯罪中,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及父母外出的留守儿童所占比例较大,特别是农民工子女因教育权利未能得到保障而产生的心理问题是犯罪的诱因之一,建议在第二章教育中,加入把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纳入当地社会事业教育保障体系的内容,使农民工子女与同龄儿童享受同等的教育权利。
阮鸿献委员说,条例草案较为全面完善,建议:1、将第三条第三款中“参与”改为“帮助”。2、在第六条第三款最后“提供帮助”后加“教育”一词。3、在第七条第一款最后一句加“设置法制教育课程”。4、将第十条第一款最后一句中的“信息”修改为“行为”。5、第十六条最后一句“注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表述力度不够,操作中易出现形式化倾向,建议推敲。6、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最后一句“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帮助妥善安置”表述力度不够,建议修改为“由各级人民政府帮助妥善安置到相关企业工作”等。现实生活中,这一部分曾受过挫折的人员,一旦参加工作后,一般都很珍惜,工作表现也较为出色,反之,如果流落到社会或受到歧视,则是放虎归山。
王洪富委员说,当前我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总的是好的,但形势严峻。目前尚未有预防未成年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我省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进一步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监督管理机制,为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十分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建议:1、立法重点应放在进一步明确社会、家庭、学校对形成未成年人健康心理、人格尊重、良好道德等方面的责任,以及为未成年人教育提供人性化服务,并突出云南特色。2、加强对网吧的严格审批和管理,预防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3、第四条中如果把机构设置在政府相关部门,更便于加强这方面的工作。4、个别文字应作一些推敲。如第二十一条第三行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否改成“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宜表述清楚是对“成绩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
李培山委员说,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其办事机构应设置在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2、第二十五条中“符合条件的,应当让其入校继续学习”与本条内容不符,建议删除。
卢显林委员说,目前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了扎实工作,但形势依然严峻,制定此法规十分必要。建议:1、第四条的办事机构,应放在综治办或者司法局较为合适。2、加强对网吧的管理,明确文化、公安等部门的具体职责。3、第二十五条中“符合条件的,应当让其入校继续学习”一句可删除或者表述为“应让其入校继续学习”。4、应明确发挥各级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重要作用。5、在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书刊”后增加“报纸出版”。6、第三十二条等有关条文中,主管部门应明确为具体部门,各自责任要明确。7、本条例草案的主导思想应进一步突出正面引导,以“疏导、教育、挽救”为主。
周 军委员说,出台条例非常有必要。建议:1、将法制副校长由学校聘请改为由政法部门派出,作为政法部门一方面重要的工作和责任,所需经费由派出单位负责,这样工作更有力度。2、这个草案对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讲得较全面具体,但对流落在社会上的未成年人如何做好有关工作,由谁来负责,采取什么方式方法等还不够明确,对预防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要解决好比在校学生难度会更大,做不好危害也会更大,因此,对街道、乡镇、居民社区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职能要进一步明确、具体,使其更具操作性。
查映伟委员说,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而专门制定本条例非常有必要。草案的总体框架结构很好。我赞成。建议:1、在预防、教育、矫治的法律责任方面,应增加对政府、家长、学校、社会的责任,并规范界定清楚。即政府、家庭、学校、社会分别有何职责,必须创造什么样的环境,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这样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就更强些。2、在矫治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与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一定要分别区分对待,两者不能关押在同一间监所内,也不能实行同等处罚等。
马 坚委员说,从一个家庭的角度讲,孩子教育不好,是一件十分令人担忧和不愉快的事;从一个国家的层面讲,下一代培养好了,就能一代一代与时俱进奔小康,实现国家的繁荣昌盛,而下一代培养教育不好,任何事业的发展都无从谈起。因此,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建议:1、未成年人怎样界定的问题,是16岁以下还是18岁以下,应在附则中作具体说明。2、第十条第一款“不良信息”应改为“不良行为”。3、第十七条第二款“前款所列内容的产品”表述不清晰,建议考虑明确的表述。
付加兴委员说,1、关于第五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均也适合于未成年人,“适合未成年人的公共场所建设”不具有针对性,建议与第二十条的内容合并,加入“建设专门学校”的内容。2、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离开未成年人外出务工的”,改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离开未成年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3、第十五条不切合实际。4、第十七条所列内容过于宽泛,广播影视等媒介中是否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较难界定,可斟酌。5、建议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刑满释放”,未成年人不存在此问题。
沈安波委员说,第三、四条位置摆放不合适,层次不清楚。建议第三、四条合并改为第三条,第一款:“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领导、协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综合治理。”第二款:“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第三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县以上各级共青团,由专人负责日常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资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钟乔光委员说,对比国外,我国对青少年进入网吧、酗酒等管理不够严格。本条例草案中对经营网吧、烟酒等行业的管理不严、力度不大。应该体现一定的“硬度”,凡经营烟酒、网吧、娱乐的场所,如果放纵未成年人进入,要取消营业资格。
杨国才委员说,本条例草案依照上位法,又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对该条例草案的形成,内司委、共青团等相关部门作了充分准备。草案结构合理、层次清楚、文字简练,但也有不足。建议:1、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太小,建议删除“200米范围内”等字句。2、第十六条中删除“或者限制”。3、第二十五条中删除“符合条件的”,“在应当让其继续学习”前增加“并且”两字。
钱 勇委员说,第十二条第三款中,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纳入教师的考核体系”写入法规,不太妥当和可行。教师的主要责任是教书育人,建议删掉或者修改此表述。
余麻约委员说,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办事机构,建议设置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2、第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等概念不清,需进一步明确。
刘子杨委员说,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办事机构,建议设置在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共青团积极参与。2、建议将第五条第二款提朝前,政府要先将此项工作列入规划,再列入财政预算。3、第十三条第二款“200米范围”的规定,距离太短,建议扩大范围,或者改为“校园周围”。
罗明义委员建议,第五条增加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内部应建立网络设施,引导学生健康上网。
周 跃委员说,这个条例涉及面很宽,草案的结构和框架相对完整。建议:1、关于执法主体。目前是多头分管,可能最后是分而难管;办事机构放在共青团似乎也不妥,群团组织对党委、政府、社区、行业等诸多方面很难进行协调、组织、监督及处罚。除体制上,流程上也存在技术层面的问题。建议再作进一步研究。2、建议增加对青年人的素质教育方面的内容。18岁以前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进行针对性的素质教育,比如三生教育、生涯规划等,对预防犯罪极有好处。本条例草案提到了法制、心理教育,但这是底线教育,而以从善教育为主的素质教育是最好的预防从恶犯罪的方法。该建议可在第八条中增加,或者单独列为一条。3、建议对“上网辅导员”的职责做出规定。
孙小虹委员说,1、地方立法工作应考虑切实为了解决问题而立法。有了上位法的,为什么还要立地方性法规,如果认为上位法确实解决不了本省区现实中存在的问题,那在说明中应加以说明,要有针对性的立法。2、司法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预防犯罪,从法律层面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管理职责(执法主体)放在共青团这样一个群团组织,是否合适?建议删去这一内容。如确需这样,也不要规定在条例中,可用省综治委文件来解决。
字国顺委员说,条例的出台十分必要,草案内容基本成熟。建议:1、对未成年人的界定要予以明确。2、第四条涉及的主管机构从上至下要对应,且要明确由一个部门负责,否则会造成推诿,难以追究相应责任。3、第六条第二款中应委托监护的未成年人的情况应该在表述上再充实相关内容。4、对相关部门的责任界定和处罚要对应,而且要加重处罚力度,防止违法行为反复发生。
和六中委员说,青少年犯罪成上升趋势,对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来说,是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因此,该条例的出台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很多,但说到底未成年人的问题实际上是成年人的问题,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受成年人不良行为影响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二是文化市场和信息网络对未成年人的毒害。因此,建议:1、条例应对成年人的行为作相应的规范,对学校、家庭、社会以及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犯罪所应承担的责任作出界定。2、政府应该从净化文化市场、加强对信息网络的监管等方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汪 旭委员说,制定该条例很有必要。1、从目前的条例草案文本措词上看,尚不能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如目前比较普遍存在的中小学生“拔毛”问题,在草案中没有涉及。2、建议对条例规范的内容进行进一步调研,向各类学校的师生,学生家长以及各类人员进一步听取意见,使条例更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如“专门学校”是第四章“矫治”的重要环节,但目前专门学校的设置情况、教学情况等都要进行调研。3、第二十五条规定让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继续回学校学习,这样的规定虽然是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平等看待,但会不会带来不安全隐患,造成对其他大多数师生的不安全,建议对此条再斟酌。
陈林章委员说,1、目前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留在农村的未成年人主要由其祖父母看护,父母对子女的监管责任缺失。建议在条例中加大未成年人父母或其监护人的责任。2、现在农村赌博成风,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较大,建议对农村的赌博行为进行整治。3、网络、影视作品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较大,建议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4、第三条中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实行综合治理,责任主体不明确,建议机构改革中对此问题进行认真研究。
李玛琳委员说,上位法于1999年11月开始施行,已经10余年,我省制定此条例十分必要。条例草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很好。建议:1、第四条将办事机构设在共青团不妥。共青团作为群团组织,今后条例执行时无力执行。2、建议处理好条例与上位法的关系。条例草案中对上位法很原则的表述进行了细化,但对上位法已经细化的内容,条例草案规定反而较原则,上位法的重要内容被省略了,如第二十一条。3、条例草案的一些内容显得苍白无力,类似指导意见。4、建议条例与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的内容相协调。如将第八条第二款中不少于四课时的规定,与义务教育法相衔接。5、草案存在前后不一致的内容。建议修改:(1)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与第八条第三款衔接,发现未成年人有心理障碍或不良行为的,心理健康机构及教师要进行教育、疏导。(2)建议第十条第二款增加媒体的责任。(3)第十六条中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界定不清。(4)第十七条第三款处罚的内容建议放入法律责任中。
施朝兴委员说,该条例草案主要存在两个困惑:一是执法主体多元化。机构设在共青团,责任分散在各个执法部门;二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戒。自劳教制度取消后,社区矫治的相关法律尚未出台,因此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在条例中不好写进去,导致对“大法不犯小法不断”的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措施不好进行具体规范。建议进一步开展调研论证,使制定的法规具体化。
冯志成委员说,建议条例草案进一步强化以下内容:1、在第六条第三款中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提供的具体帮助,便于操作和执行。2、明确列举社会比较关注的学校周边青少年学生大法不犯、小法不断的不良行为,如“拨毛”等,以便学校通过法制教育课等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教育和预防。3、建议进一步强化父母在对未成年人教育中的责任。
十、对《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杨建甲副主任说,条例草案在文字上可以再作斟酌和润色。需要说明的是,条例草案在许多方面还不够到位,不是起草的问题,而是因为上位法没有修改。只能在上位法允许的范围内,在现有条件下促进全省林业发展。
李应科委员说,在森林法、土地法等大法的前提下,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林地管理条例很有必要。建议:1、条例草案篇幅太长,建议精简压缩,一定要结合云南的实际,不能照搬上位法,要力求精练、准确。2、建议在条例草案里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如何加强服务的相关内容,既要管理好,又要保护好老百姓的利益。3、条例草案中一些标点符号的使用要统一。
李培山委员说,第二十六条关于集体林权的流转,程序太细,可能难以操作,不利于流转的实施。应该发挥村民委员会的职能,简化程序,突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这个重点。
阮鸿献委员说,我省许多地方“退耕还林”十年期限(当初签订的是10年的合同)已满,现在如何处理和解决这一问题,草案中没有表述。建议增加有关退耕还林内容的条款。
孙小虹委员说,我省是一个山地、林地大省,制定林地管理条例很有必要。条例既然是对林地的保护管理,就不能仅仅要求公民怎么做,而草案对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应尽什么样的责任、义务表述不够,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不够,建议强化这方面的内容。
周 军委员说,跨州市的、跨省的林权争议,怎么处理?建议对此作进一步完善。在现实中这种争议时有发生,如果处理不妥,会引起一定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马 坚委员说,在第六条中加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内容,将其作为第三款予以表述。
杨建洪委员说,各级政府应出台给予种树补助的相关规定。种粮有补贴,种树既有经济效益,更有生态效益,所以应研究“种树补贴”政策,加大投入,加强林地管理,促进林地发展。
董诗强委员说,同意出台该条例。建议:1、分类管理,应针对不同林种林地制定相应的政策,要区别对待,该改造的要支持和鼓励改造,该给予宽松政策的要给予。2、支持和鼓励林种的调整,出台相应补偿政策。3、增加投入,达到促进林产业发展,提高林产业效益的目的。
付加兴委员说,云南省林业产出的收入太低,仅仅通过林业这条路子来致富究竟可行否?现在一些地方森林覆盖率增加了,但实际功效如何值得考虑。一些灌木林、阔叶林等经济林木被砍伐得多了,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建议:1、对哪些属于经济林、水土保持林、涵养林等进行科学分类,合理规划。2、第六条第二款中的“交通运输……电力”点得太细,没有必要。3、在第九条第(二)项中的“应当”之后,改为“按辖区的林地面积分别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4、第十六条末“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好理解,易产生歧义,能否换个提法。
刘子杨委员建议,1、草案在强调对林地的保护之外,也应注重对林地的科学利用。2、如何建立补偿机制,减缓基层压力,需要法律依据。3、条例草案说明中第3页“二”中“省人大”与“法工委”之间应加“常委会”。
王洪富委员建议,1、在第七条中增加“对护林、造林成绩突出的,在办理林权证、林地流转时给予照顾,并给予表彰和鼓励”。2、在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编制”之后,增加“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相结合”。
卢显林委员说,制定本条例很有必要,巩固发展和保护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相关部门已作了很有成效的工作。建议再尽量完善一些:1、文字表述上尽可能通俗易懂,尽可能不使用基层干部难以理解的专业术语,如第十六条中的“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是否表述得更通俗、大众化一些。2、该粗则粗,该细则细,使其更具有操作性。3、在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应规定相应的行政问责措施,并建议将此内容与第三十八条合并。4、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是公益性、公共性、社会化的内容,应加入社会性的内容,增加如文化设施、篮球场、老年协会、红白喜事等,再具体些、明确些、全面些,使具有可操作性。5、第四十条意思不太好理解,可要可不要,若要保留,应明确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外的,依照有关法律……”。6、在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的“责令改正”后加入“并视情节,……”。
查映伟委员说,1、第四章对林地的保护说得较多,对利用说得不够,建议增加相关条款及内容,以利于提高全省的林地使用效益,充分利用全省林业资源,大力发展经济林。2、建议将标题改为“云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字国顺委员说,建议对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以及野生动物、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古树名木等管护义务的,应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便做好保护工作和提供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