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巨大进步
龙刚
1982年4月22日至28日,黔西南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此设立。从1982年至今,我州人大常委会在历届州委的领导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为主旋律,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为推动全州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主政治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首先,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开展各项工作。一是紧紧抓住全州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开展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二是依法进行人事任免。三是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切实加强跟踪监督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四是认真组织开展“黔西南环保行”活动。五是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推动法律、法规在我州的正确有效实施。六是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七是切实加强司法监督。
其次,切实加强地方民族立法,积极促进全州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历届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把地方民族立法置于人大工作的重要位置,先后组织制定了自治州自治条例、教育条例、天然林保护条例、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与保护条例、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条例、顶效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档案管理条例、自治州执行《森林法》变通规定等法规。
此外,通过切实加强学习培训,切实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努力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得到更好地发挥。
实践证明,我州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深入贯彻落实,监督工作不断加强,地方民族立法工作有效开展,民主政治建设步伐不断推进,人大常委会已经成为促进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机关。
(作者系黔西南州人大常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