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工作评议办法
近日,四川省巴中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通过了《巴中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试行)》。
评议办法共十三条,对巴中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的对象、内容、形式及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评议对象为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二是评议内容为: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落实全市经济社会重大发展战略和决策部署,依法履行职责情况,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市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进行评议。既可以进行全面评议也可对某项工作进行专项评议。三是评议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实施,向社会公开。四是评议的方法和程序为:被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报告,在召开工作评议会二十日前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被评议单位对报告修改后,在召开工作评议会十日前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召开工作评议会七日前将报告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评议会前,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对被评议单位的工作进行调研并提交调研报告。在调研中发现被评议单位有重大问题,在召开工作评议会前难以了解清楚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推迟对该单位的评议,由调研组进一步调研或由主任会议转有关机关、组织处理。评议时,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需到会作报告、回答询问、听取意见。五是工作评议意见。对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进行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人数超过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向被评议单位提出评议意见。满意和基本满意人数低于或等于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向被评议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责成被评议单位整改,在整改意见发出后三个月内再次评议。六是评议意见和整改意见的落实处理办法。被评议单位收到评议意见后,需在二十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送研究处理方案,在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评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评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表决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如经表决,未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责成被评议单位重新研究处理,并在两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再次报告。
(四川省巴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陈林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