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海祥同志的辞职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江津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同意关海祥同志辞去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报重庆市江津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