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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中区:人大“给力”人民陪审员

来源: 重庆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1年01月19日 10:27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伴着书记员响亮的声音,人民陪审员牟维梅和审判长、审判员一道健步走入庄严的法庭,端坐在 “人民陪审员”席上,格外引人瞩目。

  这是重庆市渝中区法院近日审理一起关于未成年人抢劫案的庭审现场。对于审判长提出的问题,被告人一直低头默不作声。牟维梅向审判员示意请求发言征得同意后,温和地对被告人说:“作为人民陪审员,我也是来自老百姓,请你不要紧张,我们这里每一个人都很关心你,希望你能积极地配合法官,并诚实地讲述事件的经过,我们合议庭在量刑时将给予考虑的。”

  被告席上的男孩渐渐把头抬了起来,并向法庭陈述了事件的整个过程。

  庭审结束,男孩的家长对牟维梅说:“有人民陪审员在,我们感到踏实、安心。”

  审判长也表示:人民陪审员的加入,有助于提高庭审质量。

  人大“给力”人民陪审员

  牟维梅并不是第一次当人民陪审员,她说自己每一次参加陪审,都会很激动,“作为一名人大任命的人民陪审员,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官,但肩上的担子同样重千斤。”

  在渝中区法院,类似牟维梅这样的人民陪审员有80人。

  2010年7月28日,牟维梅与其他79名新选出的人民陪审员从渝中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米绍林的手中接过了任命书。

  从这一天开始,80名来自不同行业的普通民众承担起人民陪审员职责。他们用普通人的视角去看待普通人的违法和过失,凭着对社情民情的深入了解,在各类案件的审理和调解中发挥着“编外法官”的特殊作用。

  “80名人民陪审员既有政府机关的公务员,也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他们当中涵盖了教育、医疗、商业等各个领域的专业人才。”渝中区法院政治处主任叶永忠告诉记者。

  而据渝中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傅奇志介绍,在选任过程中,区人大常委会严格执行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多次召开会议,就贯彻落实决定及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教育培训、管理使用等问题进行研究,及时作出任命和增加人民陪审员名额等有关决定。

  在人民陪审员曾宪达看来,作为陪审员参加审判是一个很好的制度,能把审判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人大常委会如此重视,我们陪审员的积极性会更高。

  2010年7月29日,渝中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事代表工委和区法院共同组织召开了部分人民陪审员座谈会,就如何做好新一届人民陪审员工作、如何当好一名人民满意的陪审员进行座谈,听取各方的意见。

  事实上,对人民陪审员的关注眼光,区人大常委会一直没有离开过。

  在区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阎鸿鑫代表提出了《区人大常委会应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履职考核,以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的建议。渝中区人大法工委在办理建议过程中,及时到区法院调查了解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就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考核等问题,特地派员和区法院部分法官一起到深圳宝安区、珠海香洲区法院学习取经,了解沿海地区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管理、使用及履职考核等情况。制定出台了考核管理办法,要求人民陪审员年终写述职报告,并选择部分人民陪审员在会上进行述职;同时,建立人民陪审员履职档案,从“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考核,作为年终考核和今后调整的重要依据。

  叶永忠告诉记者,区人大常委会全力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倾力支持法院审判工作,促进社会和谐,营造了一种和谐向上的监督工作氛围,“我们是这种氛围的直接受益者。”

  制度保障“三权”

  在区人大的监督支持下,渝中区法院通过多种途径打造高素质人民陪审员队伍,提高了陪审员参审案件的审判质量。

  人民陪审员,虽然不着法袍,但手中仍然握着神圣的审判权,肩上担子一样重千斤。

  “按相关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确定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参与审判活动时,同审判员享有相同的权利义务,行使同等的表决权。”叶永忠说。“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不愿发表意见或过于依赖审判员的人民陪审员也不少见。

  渝中区作为重庆的首善之区,近年来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数不断攀升。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又都是重要案件,这对陪审员的能力、水平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为此,在新一届人民陪审员产生后,渝中区法院进一步加强了对新任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考核。在考核工作上,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动态监管,实行月报、季查、年考。月报是指各业务庭每月向审管办上报人民陪审员陪审情况、陪审案件数等基本情况;季查则是指每季度对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个别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进行个别谈话;年考则对每位人民陪审员全年的陪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知情权、表决权、监督权是人民陪审员拥有的三项重要权力,这也是提高人民陪审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

  叶永忠介绍说,区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办法》,并进一步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配套制度。

  据了解,管理办法对人民陪审员的司法礼仪、纪律要求、考核秩序、奖惩办法,以及对人民陪审员的阅卷权、知情权、询问权、发言权、异议权、表决权等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办法规定,在庭审中,主审法官应主动询问人民陪审员是否需要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在保障人民陪审员知情权方面,办法规定,确定由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后,主审法官应在开庭前3日通知人民陪审员开庭的时间、地点,并通知人民陪审员在开庭前到法院阅卷了解情况。重大案件的开庭审理,主审法官应在开庭前召集人民陪审员开庭前预备会,在会上通报案情,通报相关信息。

  在保障人民陪审员表决权方面,办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人员有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分管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当说明理由,合议庭应将案件提请分管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写入评议笔录。

  在保障人民陪审员监督权方面,办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发现审判人员有违反审判纪律等情形的,有向法院举报的义务。

  “法院出台的新办法比过去的制度更严格了,我们的权力大了,责任也更重了。”曾宪达说。

  为把管理工作落实到细节上,区法院对此进行了不懈探索。区法院将所有人民陪审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务专业等基本情况造册备案,纳入全院干警的通讯服务网络,把人民陪审员分组固定到各业务部门,在安排陪审时增强了针对性、有效性,为人民陪审员更好地发挥作用创造了条件。

  积极落实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经费保障,解决人民陪审员的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补助、培训费等,充分保证了人民陪审员依法开展工作的积极性。

  目前,该院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已形成了良好的运行模式:在庭前阅卷时,人民陪审员围绕诉争焦点,深入分析、研究,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并把案件争议的焦点与自己的思考记录下来。回去后,理顺办案思路,并有针对性地在庭审、合议时提出自己的意见。(王君宏)

编 辑: 刘宇
责 编: 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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