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性法规清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2010〕6号
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是继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进行法律清理工作之后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确保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是保证立法科学和谐的内在要求。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性法规清理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2008年11月以来,我市认真开展了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为进一步深入查找我市法规存在的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和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充分体现立法为民、开门立法,现将法规清理标准予以公布,恳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在2010年5月10日前以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就我市法规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和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利市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的清理修改工作。
法规清理标准:
1.法规与所依据的上位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或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存在不一致;
2.法规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废止而法规尚未修改、废止;
3.对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法规存在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
4.对照国务院〔2009〕3号文件,法规存在明显不适应国家确定的区域发展战略、"五个重庆"建设和内陆开放高地建设的规定;
5.法规所引致的法律、法规已经废止或名称已经修改,或所引致的条文已经变化;
6.法规所规定的机构名称、职能等与机构改革明显不适应;
7.社会客观实际情况已经发生巨大变化,法规存在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突出问题;
8.立法所针对的事项已经消失,法规已无存在必要;
9.法规或法规部分条文已经失效;
10.针对同一事项,不同法规的具体规定存在明显冲突,或按不同部门分别制定多个法规,多头管理、重复执法;
11.法规明确要求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却未制定。
我市现行有效法规可以在重庆市人大网站上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