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地方人大 > 甘肃 > 新闻报道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

王仲毅

来源: 甘肃人大网-人民之声报  浏览字号: 2012年08月10日 16:03
  8月7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据介绍,截至2011年底,全省农村公路通车里程达到10万公里以上。农村公路的发展,为农村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随着农村公路建设规模和力度不断加大,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缺乏法律规范的问题也逐渐突出,迫切需要出台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
  提交这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坚持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强化了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责任,明确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

  为了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条例(草案)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条例(草案)还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并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

  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为了更好地对农村公路进行全面养护,条例(草案)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组织,或者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
  条例(草案)鼓励通过向社会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或从业经验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禁止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农村公路

  条例(草案)禁止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农村公路。条例(草案)规定,因工程建设重载车辆确需反复通过特定农村公路路段的,建设单位应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公路修复协议,并交纳相应数额的公路修复保证金,按不低于原有公路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条例(草案)规定,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以外各不少于1米宽的土地以及用于建设、养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其他土地为公路用地。县道两侧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2米为公路建设控制区。

  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筹措的资金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资金来源之一

  条例(草案)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补助的专项资金;成品油价格及税费改革后转移支付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建设、养护的资金;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运作方式筹措的资金。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不按时到位追究责任

  条例(草案)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不按时到位;截用、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采取非法手段向单位、个人集资的;造成农村公路质量安全事故的其他违法行为,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公路养护应有专项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审议时,王家勋等委员说,农村公路建设既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备要素,更是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前提,农村公路建设不足是制约我省农村发展的一大障碍。因此,我们对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应加深认识。
  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随着农村公路规模进一步扩大,管理和养护的矛盾非常突出。白继忠等委员建议,农村公路养护应有专项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条例要从根本上解决规划建设的前瞻性、修路与管护资金的来源等问题。
编 辑: 谢先红
责 编: 谢先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