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获批准
6月1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
多年来,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传统文化、宗教和风俗习惯等因素的影响,临夏回族自治州早婚早育现象较为普遍。为使法定结婚年龄与当地人民群众的实际接受能力相适应,国家婚姻制度与临夏州具体情况相结合,体现国家对少数民族婚姻习俗的尊重,临夏州在婚姻法基本原则精神指导下,制定了《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变通规定的内容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与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抵触。而变通规定将自治州内少数民族的法定结婚年龄变通为“男方不得低于二十周岁,女方不得低于十八周岁”;“结婚双方都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的,仍按国家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既尊重了少数民族婚姻习俗的实际需要,又保障了青少年合法权益,突出了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据了解,《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主要内容共八条。分别对少数民族公民最低结婚年龄,结婚、离婚履行法律手续,变通规定的实施范围进行了规定。(薛斯远)
编 辑: 谢先红
责 编: 谢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