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提交常委会会议初审
5月30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记者 张孝峰摄
◆ 以梯田为主体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得到明确
◆ 规定已种植农作物的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应限期退耕,逐步改造为梯田
◆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提交常委会会议初审
5月30日上午,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
我省是全国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水土流失面积38.62万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42.58万平方公里的91%。境内有水力侵蚀、风力侵蚀、重力侵蚀和冻融侵蚀等形式,每年输入江河泥沙5.5亿吨,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后,1993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0年1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据省水利厅厅长康国玺介绍,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在深入分析和总结现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省水利厅起草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送审稿)》。省政府法制办将该办法送审稿印发各市州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广泛征求了修改意见,并召开审查会、修改会,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了审查和修改。
参照新的水土保持法,结合我省地方实际,需要在制度上创新的内容也较多,仅仅修订原办法已经无法满足需要。在修改中,省政府法制办与省人大农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及立法专家会审后,建议重新制定条例,并将草案题目改为《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该条例草案经2012年5月17日省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后,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审议。
针对我省现有水土保持机构设置现状和水土流失防治任务艰巨的实际,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防治项目实施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条例草案规定,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应当编制水土保持专章,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的意见。
关于水土流失预防,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预防部分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条例草案对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政府综合管理部门水土保持责任及水土保持方案后续设计制度等作了具体规定,取消了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地域限制,强调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前置,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条件,规定了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制度。
水土流失既是土地退化和生态恶化的主要形式,也是土地退化和生态恶化程度的集中反映,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全局性的和深远的,甚至是不可逆的。我省水土保持工作起步较早,特别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省水土保持工作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主要开展了小流域综合治理、梯田建设、淤地坝工程建设、水土流失预防监督、水土流失监测、水土保持科学研究及技术推广工作。
关于水土流失治理,条例草案根据近几年中央每年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和已经取得的好经验,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等作了修订和完善。
我省80%的耕地是坡耕地。中国水土流失与生态安全综合科学考察表明,坡耕地是水土流失的策源地,也是制约我省旱作农业发展的瓶颈。实践证明,梯田建设是防治水土流失的基础,是发展现代农业的载体,是具有我省水土流失防治特点的一项重要工程措施。坡耕地修成梯田,使跑水、跑土、跑肥的“三跑田”变成了保水、保土、保肥的“三保田”,极大地提高了土地的生产能力,为推广旱作农业实用技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创造了条件。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在水力侵蚀地区,应当以梯田建设为主体,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工程、植物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目前,我省旱作农业区人均占有梯田仅1.81亩。根据《甘肃省梯田建设专项规划(2011~2015年)》,计划利用5年时间,在全省旱作农业区67个县区中选定47个县区,新修高标准梯田750万亩,使人均梯田达到2.2亩。但是,陇南土石山区、中东部黄土高原部分人多地少的区域,人均梯田占有量还比较低,达不到平均水平,部分二十五度以上陡坡耕地暂时退不下来。这些区域人口密度大,人地矛盾突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坡耕地是当地群众的基本口粮田。根据我省实际,在二十五度以上已种植农作物的陡坡地具备退耕条件的先退,对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必须制定规划,调整产业结构,逐步修建成梯田或者退耕,防止水土流失。因此,条例草案规定,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已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限期退耕。土石山区或者人多地少的区域,退耕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规划,逐步改造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水土保持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的义务。我省水土流失面积大、危害重,仅靠国家有限的治理资金远远不能满足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应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由国家、地方、集体、个人多方融资参与水土流失防治工作,鼓励和引导单位、个人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不断创新水土流失防治模式和投入机制。
因此,在规定了水土保持补偿机制、完善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明确了水土保持监测资质条件的同时,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治理水土流失、投资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在水土流失治理补助资金、防治技术和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单位和个人承包治理水土流失、投资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其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和治理成果受法律保护。
审议时,与会人员认为,制定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对于依法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十分必要,既是巩固全省水土保持成果的现实需要,更是防治水土流失的当务之急。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尚英在审议时认为,舟曲、岷县的山洪泥石流灾害都是因为水土保持破坏严重,加上天灾造成的。如果生态保持好的话,后果不会如此严重。他说,人为破坏严重,水土保持意识不强,对生态环境开发有余、保护不足,这些都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并不矛盾。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绪胜在审议时说,我省生态环境脆弱,水土保持具有特殊重要性,条例草案中应增加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制定推进水土保持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不断提高水土保持的实际效益。
委员白桂香则认为,水土保持不仅仅是水土保持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应当吸收农牧业、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参与,并将其纳入水土保持管理工作范围,从长远保护水土的需要,明确各自职责。
据悉,《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根据大家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后,常委会会议还将再次进行审议。(张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