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应优先给予残疾人法律援助
法制日报兰州3月28日电 记者周文馨 通讯员赵志锋 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今天审议通过了《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机制,完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恤金,办理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事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给予法律援助。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省、市(州)及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
编 辑: 谢先红
责 编: 谢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