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三调联动”化解交通事故纠纷
法制日报讯 记者周文馨 通讯员赵志锋 甘肃省探索实施的“三调联动”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经验,上升为地方立法,并将在全省推行。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机制。据悉,这一机制目前已成为甘肃省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主要方式。
“三调联动”是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方式融合在一起,群众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多样化选择调解方式。据介绍,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并呈现复杂化、尖锐化和群体化特点,以往传统、单一、各自为政的纠纷解决机制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自2009年,甘肃省开始探索“三调联动”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建立起了多元化、多渠道、协同作战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了社会管理能力,创新了社会管理机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年以来,甘肃省县级以上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111个,巡回法庭81个,通过“三调联动”机制已成功调解案件2570起,成功率达92%,因交通事故纠纷引起的信访案件也大幅下降。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该经验值得总结并上升到法规层面,并在甘肃全省推行。为此,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条例还特别规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