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
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按照程序,条例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施行。
条例首次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前提进行了规范,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在符合城市规划、保证公共安全、留足地面避难场所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公共空间用地被挤占的情况,条例规定,城乡规划区内已建成或者规划的公园、绿地、广场、道路、体育场馆、停车场、市容环卫设施及其他公共用地,必须按规划予以保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范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插建其他建设项目。
条例对临时建设用地也作了规范。临时建设用地不得买卖、交换、出租、转让、赠予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许可使用期届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编 辑: 向航
责 编: 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