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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人大常委会审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来源:   浏览字号: 2007年11月23日 00:00
    陕西日报讯 11月21日下午,围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生态功能区划、机构设置、保证金和补偿费等方面问题,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对《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对《陕西省秦岭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人员在汉中、宝鸡、商洛、渭南等地进行了立法调研,对草案作了修改,并在本月初召集省级有关部门和秦岭所在地的6个设区市及部分县(市、区)进行座谈,集中听取各方意见。11月14日,法制委召开第62次会议对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开发利用活动,为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生态安全保障,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修改稿所作的修订和调整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王晓安、吴汉宁、唐明、钟高适等委员针对草案修改稿中关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的界定,生态功能区划海拔的合理性,保证金制度、补偿费制度和处罚额度,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设置及工作考核等方面的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记者  张鑫  实习生  程媚) 
  
    来源:陕西日报  2007-11-22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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