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四部地方性法规提请表决
60余万株古树名木将有“护身符”
7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在本次会议上,《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等四部地方性法规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遍布全省的60余万株古树名木,今后都将有了“护身符”。
《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对于古树名木的认定、管理、养护、移植、处理都做了详细规定,特别提出当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处理措施,对单位或者个人因保护古树名木而遭受财产损失或者需要搬迁的安置补偿问题做了规定。
条例草案修改稿指出,古树名木经认定后要挂牌保护,标明学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等内容。禁止砍伐、擅自移植、刻划钉钉等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对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措施。
条例草案修改稿指出,对古树名木进行移植需要按古树级别提出不同申请,移植特级、一级古树名木的,要经省政府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其中,砍伐特级保护古树,每株处3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砍伐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每株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一并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表决的还有《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陕西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和《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此外,本次会议还将审议《陕西省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条例(草案)》、《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崔晓刚 刘晨曦)
编 辑: 杨胜万
责 编: 杨胜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