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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情况综述

来源: 湖北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0年10月21日 10:31

  今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年,根据工作安排,10月8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刘友凡主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周坚卫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出席这次会议的有: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世茂、蒋大国、罗辉、周洪宇,秘书长范兴元,省人大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规工作室、研究室负责同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同志,武汉市、恩施州、长阳县、五峰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部分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员等。会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绍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卫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张坚、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青、省司法厅副厅长李仁真、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汉生、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吕金芝、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汪习根等八位同志先后发言。

  周坚卫常务副主任在讲话中强调:

  一是认识发展趋势,把握地方立法中的“变”与“不变”。五个“不变”分别是:在法律体系中从属性、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变;服务地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任务不变;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基本要求不变;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发展方向不变;坚持党的领导、体现人民意志的基本原则不变。五个“转变”分别是:从侧重经济立法向经济社会立法并重转变;从管理型立法向服务型立法转变;从数量速度型立法向质量效益型立法转变;从粗放型立法向精细型立法转变;从注重立新法向注重法的系统化转变。

  二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明确地方立法的新任务。要围绕和谐湖北建设,加强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围绕“两型社会”建设,加强节约资源能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立法;围绕创新型湖北建设,加强鼓励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的立法;围绕新农村建设,加强“三农”方面的立法;围绕文明湖北建设,加强文化领域立法;围绕“两圈一带”建设,加强区域立法。

  三是推进地方立法创新,重点处理好几个关系。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关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兼顾不同利益诉求的关系;有所为与有所不为的关系;扩大公众参与和提高参与实效的关系;立法与法的系统化关系;立法运行与立法保障的关系。

  刘友凡副主任着重讲了三个问题:

  一是深刻理解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时代背景。重点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中的重大事件和重要时间节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关系。

  二是认真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巨大成就和历史贡献。从治国基本方略的层面看,有力保障和推进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从经济建设层面看,有力保障和推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从民主政治层面看,有力保障和推进了人民当家作主;从社会进步的层面看,有力保障和推进了社会公平正义;从反腐倡廉层面看,有力保障和推进了预防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从立法机制层面看,有力保障和推进了立法权限和程序的建立完善。

  三是部署和通报了下一阶段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相关工作。

  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绍明归纳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有机统一起来;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紧密结合当前中国实际;把握了改革开放的时代特征;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能动作用。关于地方立法,应当树立“三品”意识。一是优质品,就是要走精细立法之路,提高立法质量,务必使每一部地方性法规都是良法。二是必需品,就是要处理好法律规范调整方式与其他社会规范调整方式的关系,合理利用立法资源,努力保护法律生态。三是耐用品,就是要求立法具有适当前瞻性,处理好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关系。

  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卫东总结了多年来我省农业立法工作中的好的做法,一是在立法项目的选择上,坚持了以人为本,关注民情民生,促进农业、农村科学发展;二是在调研中,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第一线,了解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在审议中坚持抓住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议意见。

  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张坚在座谈会上谈到,一是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任务和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包括,进一步充分发扬民主,拓宽公众参与渠道;重视法律解释,保证法的正确实施;加强立法评估和修改、清理、编篡工作;深入推进普法活动,真正提升全民法律素质。二是对新形势下我省地方立法完善和发展提出了建议。合理利用立法资源;重视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加强立法保障,提高立法专业化水平;把握法制统一原则,推动民族立法的发展。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青在座谈会上谈到,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检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着深远影响,明确了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提供了依据,为检察队伍发展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检察制度又维护、促进着法律体系的发展。要始终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积极推进涉及检察制度的法律的完善。

  省司法厅副厅长李仁真在座谈会上谈到,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做好相关工作。抓紧制定和修改一些重要法律,做到有法可依;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的构建理论、划分方法和法律体系完善的主要标准;制定科学的立法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实施规划;进一步完善立法方式,不断提高立法技术水平;切实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需要转变立法理念;调整立法内容;改进立法方式。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汉生分析了新形势下地方立法的发展趋势,立法理念的科学化;立法权限的明细化;立法内容的国际规则地方化;立法程序的民主化;立法数量的稳定化;立法人员和技术的专业化。对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地方立法工作作了交流,要推进地方立法计划的科学化、民主化;要创新立法体制机制;要完善立法后相关工作。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吕金芝发言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地方立法应当加强和改进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更加注重社会领域立法;加强现行法规的清理、修改完善工作,促进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探索建立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加强地方性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立法保障,提高立法专业化程度。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汪习根认为,从理论层面论述了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否形成的几大标准,包括数量标准、调控水准、逻辑关联、价值理念和外部适应等。还对如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处理好稳定性与开放性、动态性的关系;树立以人为本的法理念;加强社会立法和文化立法;处理好法律调整方式与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调整方式的关系;加强地方立法的特色性研究和实践。

编 辑: 苏大城
责 编: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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