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清理35件地方性法规
产品“免检”等33件法规修改;公路规费、文化市场管理等法规废止
荆楚网消息 (三峡晚报) (驻汉记者黄璐)昨悉,我省人大常委会已开始集中清理一批“不合时宜”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于本周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将集中对35件法规的修改和废止进行表决(其中拟修改33件,废止2件)。
役龄男青年出境更便捷
《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周岁的男性公民,在办理就业、就学、申请出境、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查验其兵役证,发现没有登记或者没有核验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该项规定对申请有关证照增设了前置条件,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决定(草案)》建议删去“发现没有登记或没有核验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经纪人从业不再有资格认证
《湖北省经纪人管理条例》中关于经纪资格证的内容和相关法律责任部分,将面临取消。因为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国家不再对经纪人从业资格进行认定,同时,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资质的行政许可。
三类烟草许可制度
面临取消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中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草制品零售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供货实行准购证制度。
《决定(草案)》建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施行后,烟草专卖部门已经不再核发烟叶收购许可证明,国家也取消了特种烟草专卖零售企业许可证和烟草制品准购证。故建议对相关条款作相应修改。
生育证工本费将取消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收取 《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工本费的规定将面临修改。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我省产品“免检”将不再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中“免检”制度也将面临修改。
《决定(草案)》建议: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国务院2008年废止了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同时,国家质检总局废止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居民当防洪义务工将成历史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关于农村、城镇居民为建设与维护防洪工程设施当义务工的规定,将被建议取消。
《决定(草案)》认为,国家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了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防洪法也相应删去了关于农村“两工”的规定,故建议作相应修改。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张绍明专门说明,取消义务工并非取消公民防汛抗洪应尽的义务,对此,国家和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
乡镇政府不再审批农村五保
《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中确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批机关和审批程序将面临修改。
2006年国务院修订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批机关和审批程序作了调整,村民委员会履行评议职能,不再履行审核职能;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审核职能,不再履行审批职能;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履行审批职能。同时对停止五保供养的审批机关和审批程序也作了相应调整。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废止
2009年我国实施燃油税改革,同步取消了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等公路规费,该条例的调整对象已经不存在。《决定(草案)》故建议废止。
《湖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废止
该条例于1991年制定,其中有23个条款设定了行政许可,其中有14个条款设定的行政许可已经被取消。
其次,由于该条例制定时间较早,多数条款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够一致。条例在有关文化市场管理体制、执法体制、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市场监管等方面需要作全面修改和重大调整。
《决定(草案)》建议废止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