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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02年2月25日周口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来源: 周口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08年07月31日 09: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开会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或者调整人员名单草案;

  (四)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进行审查,确认新选出的和补选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确定各代表团临时召集人名单;

  (七)确定大会秘书处各组负责人名单;

  (八)组织代表会前活动,征集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

  (九)会议的其它准备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议程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各代表团的临时召集人召集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或者调整人员名单草案和其它提交预备会议通过的事项。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根据各代表团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它准备事项提出的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有关会议其它准备事项的决定。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一条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各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该届每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实行常任制。届中需要对各审查委员会的个别成员进行调整或补充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事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在会议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出席会议的,须书面请假,经所在代表团同意后,报大会秘书长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三条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它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编入各代表团。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到会的,必须向所在的代表团团长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时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下设若干工作组。

  第三章 主 席 团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工作报告、议案和准备提交大会表决的决议、决定草案;

  (五)依法提出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七)决定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议案审理办法;

  (四)其它需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大会秘书长召集。

  第十九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有关的工作报告和议案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专题审议和讨论,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六)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主席团会议的决议事项,由大会秘书处编发会议纪要,经大会秘书长签署,印发会议;重大事项,应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代表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设立的有关委员会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议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或者会议期间提出。在会议期间提出的,不得超过本次大会规定的提出议案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议案经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后,提议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代表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的具体审议办法,由大会秘书处拟定,经主席团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大会有关的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的意见,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作出书面报告;或者提出建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代表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以及内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或者超过本次会议议案截止时间的,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自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个别情况复杂、三个月以内确实不能办结的,应向代表说明情况,并在六个月内办理完毕,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限期答复。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及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根据需要,提出报告的机关应当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会议对各项工作报告的审议,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必要时可以由主席团决定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在审议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各代表团对各项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应当报告主席团,由主席团决定对有关工作报告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并由大会作出相应决议。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和大会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对工作报告和相应的决议草案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报告,主席团通过后,将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和相应的决议草案印发会议,并由主席团将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本级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交由各代表团讨论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五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级财政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来不及提出上一年财政决算报告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财政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七条 代表团全体会议、主席团和大会设立的委员会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和议案时,可以提出询问。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有关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的工作报告或者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作出口头或者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应当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在代表团会议上作答复的,有关的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或者代表超过半数对质询案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七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个别副市长的任免;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在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选举办法进行选举。选举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经代表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依照法律规定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合提名;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三条 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时,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候选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选举。

  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向代表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结果,应由大会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七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对个别副市长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它组成人员或者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也可以在大会闭会以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依法决定是否撤销其职务或者罢免其代表职务,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议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向大会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向大会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所任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自行解除,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副市长出缺,除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个别任命外,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选举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八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材料。提供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其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九章 发言与表决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四条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提前向秘书处报告,由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须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每人可以发言两次,每次不超过十分钟。

  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在表决和选举的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不进行大会发言。

  第五十五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需要采用其它表决方式时,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编 辑: 唐志强
责 编: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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