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海口综合保税区管理条例》草案
24日上午,海口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了海口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海口综合保税区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
海口综合保税区于2008年12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去年1月13日通过国务院联合验收组的正式验收,3月16日正式挂牌运作。鉴于原有的《海南省海口保税区管理办法》已不能适用于海口综合保税区的实际管理需要,导致目前海口综合保税区的管理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亟需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解决,以加快海口综合保税区的建设发展。
《草案》分别从企业入园注册程序、鼓励发展金融、总部经济、免税产业等方面对区内企业产业发展提供入园指引和发展导向。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海口综合保税区内设立经营机构,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开发、推广符合国家金融监管要求的各种金融产业和业务;推行私人银行、券商直投、离岸金融、信托租赁、并购贷款等业务的发展。规定海口综合保税区区外配套发展的腹地及享受与省内其它经济园区相同的优惠政策,发挥海口综合保税区辐射带动琼北经济区域发展的作用。
在配套服务及优惠政策方面,《草案》规定海口综合保税区可以依法成立企业贷款担保公司,为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等金融服务提供担保服务。并按照年财政收入一定比例设立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扶持重点产业发展,对贡献突出企业给予奖励。
《草案》对海口综合保税区的区域功能、发展原则、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能、财政人事权限及驻区单位职责权限等内容进行了细化,避免在园区建设发展过程中出现权责不清的问题。
投资者在海口综合保税区设立企业,按有关规定到综合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企业持营业执照分别向在综合保税区内的海关、检查检疫、水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编 辑: 刘冬
责 编: 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