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对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进行立法论证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论证会,邀请人大代表、市民代表、法律专家进行立法论证,就法规中有关如何规范养犬行为等内容进行交流。
建议增加登记代办点
此次《条例》修订,要求犬只出生满3个月或免疫间隔期届满的,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期满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将被注销养犬登记证。养犬登记证被注销后继续在本市养犬的,应补交养犬管理费并重新申请养犬登记。
而对于办理养犬登记证,不少代表提出增加代办点。代表赵熹表示,很多人嫌办证点太远不愿去。“让规范的宠物店有代办资格,相信养犬的市民会很乐意办证。”赵熹说。
而针对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狗的现行规定,有市民代表提出放宽为两只。
管理费应定期晒账本
现行《条例》规定,养犬人登记时每只犬要交纳300元的管理费。对此,代表蒋艳梅说,既然是养犬人缴纳管理费,就应首先用于对犬只的管理上。她建议借鉴南京、广州等地做法,管理费用主要用于狂犬免疫、体检,养犬保险,电子信息系统建设,犬只救助机构的设立,管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公共遛狗区的建设等方面。蒋艳梅建议,南宁应多建专门遛狗区;设置专门的养犬办,集中处理关于犬只的投诉与建议;定期向公众晒账本。
不清除排泄物罚200元
《条例》如何体现养犬自律和社会监管?针对住宅小区养犬管理又有哪些可增加的内容?
《条例》规定,饲养犬只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只吠叫时应及时制止。未及时制止犬只吠叫的,属非经营者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携犬出户时要及时清除排泄物,违反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其及时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200元罚款。
养犬管理不仅需要养犬人自律,还要与社会监管相结合。物业服务企业代表吕晓红表示,《条例》应明确,在遇到违规养犬投诉时,物业如何拍照取证,采取怎样的措施等。
处罚设定要有“阶梯性”
针对在养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何设定处罚措施?代表吴明智建议,处罚标准最好有量的规定。他举例,《条例》第三十二条提出,“未及时制止犬只吠叫的要被处罚”。但如何界定是否及时?
处罚标准又如何规定?代表林海举例,“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登记证件、证明的,没收登记证件、证明,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及时报告或者擅自处理感染狂犬病或者疑似染疫犬只的,收没犬只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林海认为,违反同一个规定,罚500元和5000元,罚款跨度太大。林海建议,处罚额度要有阶梯性,制定标准要规范。
对于《条例》里规定的没收犬只的处罚,赵熹认为,应慎重执行,“许多市民在感情上都将犬只当成孩子,没收犬只的处罚太严重。除非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市容市貌,或对他人生命财产造成威胁的,并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可没收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