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9月1日起施行
7月24日下午,《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闭幕会上,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彭清华指出,近年来,南宁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谋取非法利益现象比较突出,查处难度越来越大,查处成本越来越高,严重阻碍了南宁市城市建设管理的正常秩序,亟须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针对这种情况,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时加强与南宁市人大常委会的沟通,在法规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就主动参与支持,组织力量共同研究,这是地方立法的一种创新。条例首次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即批准实施,充分体现了立法的时效性,为南宁市依法开展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解决查处违法建设效率低下、执法措施不得力等问题提供了及时而重要的法规保障。
据悉,制定《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是南宁市2013年的一个重点立法项目。市委对《条例》的制定工作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常委、市委书记余远辉多次作出指示,要求优质、高效地抓好《条例》制定、报批的各项工作,并抓紧出台实施。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市委的意图,全力抓好《条例》的起草、审议工作,并实现当年立项、当年通过、当年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编 辑: 刘冬
责 编: 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