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地方人大 > 广东 > 新闻报道

广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二度修订

来源: 南方日报  浏览字号: 2010年10月28日 14:23

  1988年审议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将进行第二次修订。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办法修订草案提出,今后被提请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法院和海事法院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以及检察机关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人选,应到会同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

  办法还对人事任免的材料报送时间及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的公布方式进行了调整。即报送人事任免材料由过去“常委会召开前15天”改为“常委会主任会议召开前十天”。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人事任免,以“任免名单”的方式公布,不再采用公告的形式。

  信息化绩效纳入一把手考核

  相关条例昨二审 发展信息化将有专项经费

  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的《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提出,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同级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负责人以及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推动本部门、本区域信息化工作的绩效进行考核。

  条例规定,考核的内容包括信息化技术应用、信息资源共享和整合、信息管理与安全等方面,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这也意味着,若各部门“一把手”推进信息化建设不力,或有相应的处罚。

  广州要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首善之区”,信息化是制高点。对此,条例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信息化发展经费,同时,市政府还应建立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以引导、推动信息技术创新和信息产业发展。

  水、电、气等公共服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与民生息息相关。按照条例,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等承担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完善电子信息服务体系,应用信息技术开展业务查询、服务预订、费用收缴等业务办理工作,并逐步扩大信息技术应用领域。

  为保障市民个人信息安全,条例还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并明确约定使用范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另外,金融、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医院、房产中介以及其他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不得将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

编 辑: 崔丽霞
责 编: 崔丽霞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