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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来源: 广东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4年03月27日 15:13

    3月26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记者在会上获悉,修订草案修改稿作出大量修改,拟新增依法查封、扣押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设施等8条政府监管责任规定,污染者将对环境污染“买单”,整改不合格企业的罚款将按日计算。

    政府承担更多职责

    防止“以罚代刑”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政府在防治污染方面增加多项职责,包括各级市政府建立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处理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健全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依法查封、扣押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对环保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等。

    为体现污染者担责的原则,修订草案修改稿新增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有责任进行信息公开,并要求企业也确保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可靠。为避免出现排污者污染环境却由政府“买单”,因排污者过错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业将承担相关处罚费用。

    为强化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查处,防止“以罚代刑”,草案修改稿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同时对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污须申报公开

    委员称草案“缺钙无力”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订对于违法排污行为一定要从严处理,不痛不痒的处罚将起不到任何作用。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林浩坤认为,修订草案“缺钙无力”,处罚力度不足,“草案修改稿对于违法违规排放的只是提‘不准’‘禁止’,处置只是‘责令停产关闭’,罚款额度低,处罚力度严重不足,对于恶性环境污染事件起不到遏制作用。”

    修订草案修改稿对排污申报和公开制度做了规定,排污者应当定期如实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运行和其它防治污染的情况,不得谎报、漏报或者拒报,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

    对此,林浩坤直言条例规定“苍白无力”。他说,现在企业瞒报排污情况的现象很严重,在暗地里排污,瞒报拒报漏报排污情况,欺骗老百姓,欺骗政府。修订草案修改稿对排污申报只是提到“应当”、“不得”,但却没有对应的惩处措施。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修订环保法。对此林浩坤建议,环保违法要入罪,要诉诸法律,广东环保地方性法规等到全国人大的环保法修订后,根据上位法再进一步研究。

    建议将“城市保洁”纳入环保

    为应对我省较为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大对水、大气、固体废物、土壤、重金属等污染的防治,修订草案修改稿拟新增多项规定。根据规定,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放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重点工业企业地下水环境监管,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时间或者限制行驶车型等管制措施。土壤受污染场地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辛瀑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城市保洁”的相关规定。在他看来,灰霾的污染很大程度上与扬尘有关,但目前政府对扬尘的治理很不到位,城市“重建轻管”的现象突出。

    “现在城市太脏,工地、路面扬尘严重,卫生管理不到位,对城市保洁要进行监督,不能环卫一家说了算。” 辛瀑认为,要把城市保洁纳入环保条例,对城市保洁的现代化作业和清洁标准作出规定,控制建筑和城市路面的扬尘。

    他说,除了解决污染排放的问题外,保洁也是环保非常重要的环节,在这方面一直是环保工作的空白点,解决污染的产生和排放问题,再把排放的污染清扫干净,三个大环节清楚了,环保条例就清楚了,只有把保洁纳入环保,环保条例才是完整的概念,也将成为广东环保条例的一大亮点。

编 辑: 刘冬
责 编: 刘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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