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立法论证会
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立法论证会
10月24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立法论证会,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和道路运输实务工作者近20人就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需要重点研究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论证。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朱小灵,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法制办有关人员出席论证会,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牧主持。
本场论证会主要围绕条例草案中有关道路运输工作的部分内容是否可转移行业协会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的禁止燃油助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部分车型是否可以经营旅客运输,港澳投资者在本省投资运输业经营许可审批权下放到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的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地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合理确定教练员每人每年培训学员最高限额标准等7个主要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证。
会上,广东佛山汽运集团总经理钟锡常首先“抢麦”发言,针对如何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发表了意见。他表示,行业协会自身是很有热情来做好政府转移的相关工作的,在交通项目资格认定、人员培训、行业信息收集、级别验收等方面都可以考虑转移到行业协会。他同时指出行业协会由于经费紧张,很多工作运作不起来,希望能够给予协会资金支持,用以配备专业人员,帮助协会留住人才,提高协会工作水平。
广东省粤运交通集团客运部部长雷健就条例草案中的一些细节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他首先指出条例草案中有关任何单位不得封锁垄断道路运输市场这条应该删除,因为他认为目前我国有关反垄断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很完善,而且线路整合其实是好的方向。同时,他对于港澳投资运输业经营许可审批权利下放的内容发表意见,他认为这块还是应该交由省交通厅审批,这样可以避免多头审批的问题出现,有利于集约化经营。
广东省犯罪学研究会会长黄立从法律的专业角度提出了相关意见。他认为条例草案经过多次修改,整体来看比较全面周到,尤其是后面的法律责任做得很细致。不过他同时提出,该稿看起来很多内容是按照大城市的标准来制定,可能中间有些内容照顾不到农村。他举例说,稿中关于禁止燃油助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部分车型经营运输的内容适合大城市,但对于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可能并不合适;关于地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合理确定教练员每人每年培训学员最高限额标准的内容,他认为应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来确定这个标准,不应该一刀切。另外,他指出该稿的规定限制比较多,鼓励的东西少了点,与行政管理放权的理念相悖,希望在这块儿能进一步改进。
广州市运管局法规科科长祁盛针对部分意见进行了回应,其中他认为条例草案规定的禁止燃油助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部分车型是否可以经营旅客运输的内容应该删除,因为他指出这一块在国家法律法规上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省里也有相关的协调办公室,所以这部分内容既然已经有专门的部门在管,就不需要再在条例里作出规范了。他认为条例应该是针对机动车来立法,只有机动车才能纳入管理范围,而燃油助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都不属于机动车的范围。另外,他肯定了港澳投资者在本省投资运输业经营许可审批权下放到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的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他认为以前外资投资运输业经营许可审批权是在交通部,多年的发展权利已经下放到省里,权利下放已成趋势。
该次的立法论证会讨论非常热烈,会议持续了2个小时,征集相关意见50余条。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牧归纳征集意见的分歧点,组织论证会参加人员围绕主要分歧点展开辩论。刘牧在总结论证会时表示,该次论证会效果很好,各位专家准备充分,发言积极,形成了争论,达到了预期目的。各位专家对条例草案的合理性、科学性、可持续性等诸多方面都提出了很好的建议,下一步法工委也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重新进行梳理。
据悉,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