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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来源: 福州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0年11月22日 08:46

  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认真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一年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按照《决议》要求,努力深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认识,依法建立有关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联系和配合,促进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与其他司法机关内部监督进行有效衔接,在规范司法行为和执法规范化建设上取得了一定成效,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实效有所增强。

  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决议》在贯彻执行中也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部分干警对依法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思想认识有待提高。民事执行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工作有待加强。公、检、法机关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协调和信息互通机制有待健全和完善。干警队伍素质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常委会组成人员强调,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要以贯彻落实中央司法改革举措、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和《决议》精神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认识,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自觉接受监督。要积极探索、完善监督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民事执行和行政诉讼监督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检、法机关在诉讼监督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和信息互通制度。进一步加强干警的法律素质、执法办案能力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全面提升队伍的法律监督工作水平。

  以上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认真研究处理,并于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编 辑: 唐志强
责 编: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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