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决议
(2010年10月21日宁德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宁德人大网消息 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宁德市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会议审议认为,生态环境建设是我市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东北翼中心城市的重要基础,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宁德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民心工程,合乎市情,顺应民意,意义重大而深远。我市要充分利用优越的生态环境、强劲的经济发展势头等有利条件,经过若干年的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具有发达的生态经济、优美的生态环境、和谐的生态家园、繁荣的生态文化、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可持续发展的海滨新城。为此,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统一思想,强化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生态环境建设意识
建设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走科技先导型、资源节约型、清洁生产型、生态保护型、循环经济型的经济发展之路,有利于从根本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加快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建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走新型工业化的路子,达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双赢”的目标。要通过多形式、多层次的生态环境教育,普及生态环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各级政府、各级各类学校、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都要把生态环境建设的宣传教育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增强公众的生态意识,使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公众的自觉行为,促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观念的转变,培育生态文化,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二、分级负责,科学规划,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建设的目标任务
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市政府要科学编制和组织实施《宁德生态市建设规划》,明确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围绕生态环境建设总体目标任务,强化生态市建设的决策、资金、人才和技术支撑,建议高效的管理体系和责任考核评价机制,以人与自然和谐为主线,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增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和环境支撑能力,努力构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区域发展格局。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编制规划,明确目标任务,积极开展创建生态县(市、区)活动,按照不同生态功能区域的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有效推进。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大力推进生态环境建设
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要加快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全市的污染物处理能力。建立污染源的长效管理机制,下大力气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借助宁德世界地质公园的平台辐射功能,整合旅游资源,做大做强生态旅游产业。发展生态农业,扩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规模,推广生态农业模式,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努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加强水、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强化海洋保护意识,形成有序、有度、有偿的用海管理机制,推进海洋生态环境建设,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加快重点生态公益林工程建设和湿地保护,进一步提高森林覆盖率,发挥森林和湿地生态效应。健全跨区域水环境保护的标准体系,形成合力治污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流域污染源的监管,加大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建立和完善重大水污染事件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努力改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
四、落实责任,健全机制,为生态环境建设提供有效保障
建立生态环境建设领导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落实责任,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办法,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成效作为考核各级各部门工作实绩和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加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把生态环境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按一定比例增长,充分发挥财政投入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主导作用。要通过企业化、产业化、市场化运作,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投向生态环境建设,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投融资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逐步建立和健全自然资源与环境补偿机制,加大向重要生态功能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要突出科技创新,积极推广应用环保科技成果、绿色生产技术和循环经济新技术,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人才培养。要扩大国际、国内的合作与交流,吸收和借鉴国内外生态文明建设的优秀成果,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步伐。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及时制止和查处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惩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定期向本级人大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和人大的决定决议有效实施,扎实推进和保障生态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