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议案建议回放
编者按: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以来,省人大代表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了议案39件,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910件,其中大会期间建议883件。经有关部门的努力,其中12件议案所提立法项目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或年度计划,84.59%的建议已经解决或者列入规划逐步解决。
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集中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愿望。认真办理好这些议案和建议,是“一府两院”对人民群众负责的体现。各承办单位把办理代表建议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推动海西建设和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着力提高办理质量,做到有答复、有跟踪、有落实,建议办理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前夕,我们精选其中一些议案建议及其办理情况进行回顾,以飨读者。
加大农村饮用水安全
项目资金补助力度
【背景】近年来,我省大力实施水利“六千”工程,解决了近900万农民的饮水安全问题,使广大群众用上了“放心水”“安全水”。但目前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现行国债项目补助的饮水不安全人口数,与实际饮水不安全人口数相差大。山区农村自然村分布多,人口比建制村主村人口也多,部分村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期间,自筹资金建设的自来水工程,也只是由简单的一个蓄水池和供水管道组成,因年久老化,实际已近报废。林改后农民开发林地,水源地涵养林蓄水功能减弱,又受气候变化影响,水量、水质趋向恶化。虽然建制村已完成人饮工程建设,但就总人口比例而言,饮水不安全人口仍多于饮水安全人口。
二是现行国债项目补助标准与实际建设资金相差大。
三是要求一个建制村的多个自然村要同时建设,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各自然村规模大小不一,村情和村民收入各异,村民建水积极性也不同。要同时建设,存在意见统一困难、发动困难、组织实施困难、实行民主决策困难等诸多问题。
【建议】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廖金星等9位代表提交了《关于对山区饮水安全工程给予倾斜》的建议。建议山区自然村人饮工程补助资金,按实际人口全数核定补助(单个自然村人口低于200人的按200人补助),补助标准按300元—400元/人,或按工程实际造价的70﹪—80﹪补助。中央项目资金不足由省级补入。山区自然村人饮工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多个自然村同时或分批、单独立项施工,验收补助。取消全村自然村捆绑建设补助的办法。适当安排县级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专项前期工作经费,组织县、乡工程技术人员开展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知识专项培训。
【回应】针对三点建议,省水利厅表示,一是积极向上争取核补新增饮水不安全人数。省水利厅在向中央有关部门申报新增饮水不安全人数基础上,还将会同卫生部门,按照水利部、卫生部制定的规划数据复核办法,对全省规划总人数及新增饮水不安全人数进行复核后上报,努力争取将我省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列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
二是加大资金补助力度。按照国务院支持海西建设《意见》中“福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政策,福建原中央苏区县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的相关精神,落实好我省农村大部分地区饮水安全项目中央投资执行的中部或西部地区补助政策。目前,在已落实中央补助农村饮水安全资金不低于工程投资30%,即人均162.5元基础上,从2009年起安排不低于工程投资20%的省级配套资金,即人均97.5元,并优先安排老、少、边等山区项目。
三是加强对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的指导。对于统一实施饮水工程难度大的村,水利部门将加大指导力度,统一规划设计、统筹资金,分期分村落组织实施,或者采取引水、打井等方式解决较为分散、人口较少的村落饮水安全问题。
力争五年实现
闽台县市全面对接
【背景】闽台之间具有特殊的“五缘”优势,这给了闽台城市间的合作交流提供了独特的、优越的条件。近年来,我省在加快海峡西岸城市群建设中,不管是三大中心城市,还是众多的中小城市,都在围绕“规模结构组合有序、功能定位优势互补、发展布局科学合理、资源要素有效集聚、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既定目标,努力拓展,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建议】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陈范代表提出《关于我省应大力推进闽台城市间合作交流的建议》,建议我省应把大力推动闽台城市间的合作交流作为2009年加强闽台关系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省政府应尽快部署闽台城市间合作交流工作的具体事宜;应借助闽台城市间的合作交流,力求对台招商引资的新突破。
【回应】省台办结合陈范代表所提建议,2009年着力推动闽台县(城)市间交流合作。提出要以和平发展为主题,以互利双赢的交流合作为重要途径,充分发挥经济合作这一最具活力的因素,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到2014年底,实现我省与台湾7个经济区块内的4都14县的全面对接,形成分工负责、多方协作、形式多样、成效明显、覆盖全岛的工作机制和局面。2009年,省台办将两岸“县市主题日”活动列为首届海峡论坛系列活动之一,确定第二届海峡论坛将继续举办两岸“县市主题日”活动,并将以此为平台持续推动闽台城市的交流合作。制定《关于推动闽台县市对口交流合作的意见》,该文件结合我省9个设区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台湾各经济区块的功能划分,明确了开展闽台县市合作的具体分工并落实到每个设区市;同时,提出突出中心城市合作、突出重点产业合作、突出团体人员交流、突出合作机制建立等4项工作重点,作为今后推动闽台间县市对口交流合作的重要依据。
加大力度
扶持幼儿教育
【背景】当前,农村幼儿园教育出现资金缺乏,师资薄弱等困难。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由于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市、乡政府对幼儿教育投入很少,导致幼儿园办园条件得不到改善,制约了幼儿园教育事业的发展。公办幼儿园的经费得不到有效保证,农村幼儿专业教师严重不足,并出现断层,整体趋于老龄化。
【建议】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蓝瑜等4名代表提交了《关于加大力度扶持幼儿教育的建议》,建议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和建设力度,根据需要在城区内多设置一至两所幼儿园,同时加大对乡镇中心园的改革力度;逐步配齐配好幼儿教师,每年招收部分新教师充实幼儿教师队伍以保证教师队伍年轻化、专业化,确保幼儿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发展;各幼儿园应该有独立园舍,学制完整,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以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发展。
【回应】针对代表所提建议,省教育厅加大对幼儿教育的管理力度,着手制定《福建省农村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农村幼儿园办园行为,完善和落实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及农村幼教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和“双高普九”评估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发展农村幼儿教育工作责任;二是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启动了“农村、民办幼儿教师(园长)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工程”,同时,省教育厅、人事厅等部门正抓紧制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将逐步配齐配好幼儿教师,满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求;三是不断规范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省教育厅正牵头草拟《福建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意见》,明确幼儿园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细化教育、民政、卫生、消防、安监、物价等部门在审批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引导社会力量依法办园,从源头上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
城乡一体化
医疗保障进程加快
【背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农村居民提供医疗保障,城镇居民医保对城镇居民提供医疗保障,结合2000年实施的城镇职工医保,基本上实现了全民医疗保障,这是党和政府为人民办的一件大好事。但基层在实际操作中,却感到“好事办不好”。无论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还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都出现了参保率达不到预计要求,而且呈下降趋势的情况。
【建议】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阮培金等代表向大会提交了《关于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议》,建议将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既有利于工作的进展,更有利于管理。因此,建议合并经办机构,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合并,归劳动保障部门或卫生部门统一管理。整合资源,通过精简机构,削减领导成员,行政和管理人员变分散为集中,既符合社会需求,又符合小政府大服务的目标。
机构合并后也将新农合和居民医保两业务合并,实行“一项保障,两种选择”,即一项医疗保障,两种不同档次的选择。除了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以外,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都可参加合并后的医疗保障,并有新农合、居民医保两个档次供他们自由选择。
【回应】为了认真吸收采纳提案提出的建议,省卫生厅表示,下一阶段,将统筹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考虑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制度要维持一段时间,省卫生厅将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统筹考虑、整体设计,防止各自制度设计的“碎片化”,使各项制度都能充分发挥好各自的作用;同时,认真研究建立三项制度的衔接和转换机制,建立政策能衔接、待遇较均衡的医疗保险政策。
二是加大城乡一体化政策研究力度。面对我省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人口流动加剧以及人员身份变化频繁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探索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模式。
三是建立统一的城乡医疗保障信息库,推广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继续推进全省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进程,确保基础档案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实现城乡参保居民信息资源共享。
四是积极探索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障管理体制。鼓励、推动有条件的设区市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管理体制,以减少管理成本,形成合力,提高效能。
进一步规范重点项目建设管理
【背景】近年来,我省在完善项目管理体制和规范项目建设运作机制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须解决。
一是项目决策机制不够健全。我省近年来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虽已非常重视,但由于财政性投资决策机制尚不健全,使得财政性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投向合理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难以从全局、长远的战略要求实现财政性投资项目投资最优、效益最大,部分基础设施、社会发展项目对城市发展、经济社会进步的效益没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是项目前期工作不够深入。由于目前全省财政性投资重点项目管理基本采用临时型的监管方式,管理专业技术力量不强,再加上建设任务时间紧,大多数单位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够重视,从而带来初步设计的缺项、漏项和投资概算不准,不利于施工设计图和投资预算的编制,为今后投资额的膨胀提供了条件。
三是项目投资规模难以控制。由于财政性投资重点项目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投资,资金无偿拨付和使用,加上项目使用单位和建设单位往往合二为一,内在投资责任约束不强,部分项目自行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
四是项目建成后缺失评估。目前,我省财政性投资重点项目基本处于建成后无评估的状况,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决策水平的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提升,以及项目的事后控制和监督作用的发挥。
【建议】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黄小闽代表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建议》,建议完善项目决策机制,确定财政性建设项目一定要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充分考虑投资项目是否有利于全省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投资资金是否能够保值增值,防止建而不用、建而少用。建议确定财政性重大项目和对经济、社会、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要经过集体讨论、专家评审,并建立听证会制度,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提高公众参与度。
建议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财政性建设投资资金的管理,严格资金审查和拨付程序,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督促建设单位实事求是测算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对虚报年度投资计划,造成财政资金闲置的,给予通报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督促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大建设项目监督力度,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检查。
全面推广项目代建制。建议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制订全省财政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为项目的代建管理提供依据,同时在已推出一批项目实施项目代建制的基础上,稳步推进省财政性投资项目代建制,在全省范围所有财政性投资重点项目中实行项目代建制,实现对建设项目的有效控制,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建议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制订项目后评估实施办法,对财政性投资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投资控制、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合理评估,实行项目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发现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回应】省发改委吸收采纳黄小闽代表的建议,2009年,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出台新的举措和办法。大力推进代建制,去年3月,省发改委与省财政厅、建设厅制定《关于福建省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投资概算管理。去年年初,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查管理规定(试行)》,明确概算调整的条件、程序及监督检查措施。去年8月,出台《关于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继续完善投资管理体制,会同省国资委、财政厅、铁办、投资集团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铁路投资管理体制的意见》,明细各方权责,充分调动投资积极性。加强和完善招投标监管,会同省建设厅、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配合省建设厅出台《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
下一步,省发改委将跟踪国家发改委上报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立法进程,适时配合出台《福建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出台《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研究实行重大项目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评估办法;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规范管理,加强指导地方政府项目管理。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列入立法调研项目
【背景】 2006年,我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若干意见》,同时逐步加大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力度。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的成熟和规范,离不开健全的制度,但我省至今尚无一部指导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的总领性规范文件。
【建议】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黄强等10名代表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制定《福建省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办法》的议案”。议案指出,海西先行就是要先走一步,积极探索。根据实践及相关依据性文件,率先在全国制定关于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基础性规定,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举措,因此,建议尽快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进行立法。
【回应】省人大法工委表示,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进行立法,涉及面较广,有关实践经验也有待总结。该办法将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和五年立法规划,建议省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为立法打好基础。(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