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12年3月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613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省所辖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二、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三、各设区的市应选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12.38万人选举1名代表,再加上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7名。
四、其他应选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包括:驻赣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代表名额24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分配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10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分配的省直代表名额100名,以及用于保证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地区需要的机动名额23名。
五、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十一届有所上升,要有一定的农民工代表。
六、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十一届有所上升。
七、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党政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担任代表的比例要比十一届有所降低。
八、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和归侨、侨眷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九、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十、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13年1月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