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渝水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情况
近日,渝水区人大常委会对全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专题调研组先后深入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总工会,新余经济开发区,袁河、下村工业基地等单位,通过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资料、走访部分企业等多种形式,对全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
截止2010年底,我区共有各企业11487家,从业人员63840人,发放的工资总额为75608万元,人均年工资总额12000元左右。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17家,从业人员12282人,工资总额为31644.7万元,人均年工资额25765元。在全区各类企业中,私营、股份制企业占有很大的比例,从业人员比较多。据统计,全区私营、股份制企业共有11195家,从业人员59261人,分别占总数的97%和94%。目前,我区企业一线职工工资的确定,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以岗定资。二是完全实行计件工资。职工按照计件算价核算工资。三是既有岗位工资,又有计件工资。部分企业的高管人员的工资实行年薪制,其年终工资总额与一线职工平均工资相比,差距较大,少则几倍,多的达几十倍。在企业确定工资的过程中,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处于主要地位,拥有绝对话语权,一线职工则处于从属地位,基本没有什么话语权。
针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存在的企业工会组织未建立建全、企业经营者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积极性不高、协商代表的素质能力还不能适应集体协商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够健全等问题。调研组对《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关于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四条规定:职工实际工资水平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调研组认为,这样的表述比较模糊,不够具体,与企业发展的关联联度不高。为此,建议修改为: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相适应,与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关于政府、地方工会组织的职责,《征求意见稿》虽然作了较多的表述,但还不够全面,应当补充增加内容。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分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各行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实行计件工资制企业的计件指导单价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地方工会定期组织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和指导员进行相关业务教育培训。三是鼓励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内容。具体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优先参与诚信企业、和谐企业评比;企业经营者优先参与市级以上先进个人评选。四是关于企业法律责任问题。《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专门讲企业法律责任问题,但不够明确。修改意见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前面应加上“企业”两字;第一项“一方”应为职工方,“另一方”应为“企业方”;第二项“不提供”前面应加上“企业”两字。对企业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可以对企业处于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存在处罚较轻的问题,建议调整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敖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