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以搭售、附加条件、制定种类、数量、范围等限定方式,或以视同交易对象默认接受等方式,强迫或变相强迫交易对象接受高价商品或服务,非法牟利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还可并处违法所得5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含有上述强制性规范的《安徽省价格条例(草案)》,提交10月19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第二十一次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
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定价行为、价格调控及价格服务和监督检查作了规定。《条例(草案)》明确:制定、调整关系城乡居民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定价决定及听证一家的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严控其利润率,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众的利益,可以采取价格优惠措施对低收入群体予以扶助。
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以调控价格总水平。
市场价格的涨跌是百姓最关心的热点,一直以来我省价格工作中存在着一些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受利益驱动,一些经营者采取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违法手段,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据统计,2007年至2009年,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俺家8928件,查处违法所41187.63万元;二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公正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有待提高,百姓参与政府价格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尚不完善;三是政府价格的调控机制建设、价格调控手段、价格调控能力不能适应目前市场价格工作的要求,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为完善政府对市场几个的调控机制,增强政府的价格调控能力,省人大常委会将价格立法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中,今年8月3日,省政府58次常务会通过了该《条例(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