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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闭幕

来源: 安徽人大  浏览字号: 2010年08月23日 10:41

  今天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闭幕。省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任海深主持会议并讲话,副主任朱维芳、文海英、胡连松、朱先发、郭万清及秘书长汪国才出席会议。

  修改情况的说明;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蔡传扬作的关于《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庄立权作的关于《安徽省水文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振凡作的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胡玉贤作的《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审查结果的报告和《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

  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安徽省2009年省级财政决算的决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10年安徽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任海深讲了话。他说,本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消防条例》、《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安徽省水文条例》,既关系到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又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于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保障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希望有关部门抓紧抓好这3件法规的宣传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法规的贯彻实施。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法规的两个决定,对其他有关法规的修改,分别提出了处理意见,标志着我省如期完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的法规清理任务,法规全面清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任海深指出,本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几年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使这项事关全省发展大局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组成人员指出,要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积极开展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省建设,不断完善工作思路,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2010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下半年工作意见的报告。组成人员认为,今年上半年,我省认真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全省经济呈现出增长速度较快,结构逐步优化、效益明显回升的发展势头,为实现全年预期目标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目前经济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仍然比较复杂,制约经济平稳运行的矛盾和问题不少。因此,要继续保持清醒头脑,积极主动应对,特别是要紧紧抓住皖江示范区和技术创新试点省建设两大战略机遇,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巩固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确保“十一五”规划任务的全面完成。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我省2009年省级财政决算及2010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省本级2009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了2009年省级财政决算。鉴于财政部代我省发行2010年地方债券89亿元,会议审议批准了2010年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议中,大家认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决议,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加强对财政经济的宏观调控,及时调整财税政策措施,加快推进财税制度改革,顺利完成了2009年度预算任务,去年省级决算总体情况是好的。大家也指出,省级和部门预决算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希望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预决算管理,继续做好财政工作,确保完成省人大会确定的财政收支任务。

  任海深指出,按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安排,最近常委会将开展《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这是今年常委会的一项重点工作,各检查小组要按照执法检查方案的安排,认真学习有关法律和政策,抓紧做好相关准备,检查中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突出重点,抓好关键环节问题的解决,务求工作实效,同时也希望各市人大常委会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共同搞好这次执法检查,为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和制定我省《城乡规划条例》打下良好基础,为依法推进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崛起进程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列席会议的还有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综合办事机构负责同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同志,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

编 辑: 刘宇
责 编: 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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