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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开幕

来源: 安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0年06月28日 08:38

  6月26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省人大会议中心开幕。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海深主持会议,副主任朱维芳、文海英、胡连松、朱先发、郭万清、张俊及秘书长汪国才出席会议。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宣林作的《安徽省消防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李行进作的《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本次会议审议。受省政府委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倪虹作了说明。他说,科学编制与实施城乡规划,直接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既是保证我省近期发展的当务之急,又是促进我省科学发展的长远之需。城镇化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城乡规划和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迫切需要解决城乡规划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因此,为了统筹城乡建设与发展,需要在总结近年来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条例》,解决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符合我省实际和发展需要的城乡规划管理制度,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安徽省水文条例(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本次会议审议。受省政府委托,省水利厅厅长纪冰作了说明,他说,我省地理位置特殊,气候条件复杂,地区间降水量差异明显,是一个水旱灾害频发的省份,也是一个水资源相对短缺的省份。水资源短缺和时空分布不均,干旱缺水、洪涝灾害、水污染和水土流失等问题严重制约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好水文工作,掌握水情、汛情,对于我省有着十分突出的意义。2007年4月2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为了保障国务院《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快我省水文事业的发展,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有必要制定《条例》。

  会议听取了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超作的关于《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的说明、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立文作的关于《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说明和关于废止《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的说明。

  为认真履行宪法和预算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赋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监督预算的职权,进一步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设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议案。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汪国才就此议案作了说明。

  会议审议了人事任免案。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倪发科、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溯、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铁流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还有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综合办事机构负责同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同志,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

  全体会议结束后,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消防条例(草案修改稿)》。

  25日下午,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了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经济立法的法制讲座。

编 辑: 包瓴瓴
责 编: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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