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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开幕

来源: 安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0年04月20日 14:29

  4月19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省人大会议中心开幕。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海深主持会议,副主任文海英、朱先发、郭万清、张俊及秘书长汪国才出席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马永铸作的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马亚杰作的关于《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庄立权作的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安徽省消防条例(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本次会议审议。受省政府委托,省公安厅副厅长周礼明作了说明。他说,1999年8月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业已十年。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消防法对消防工作原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任务、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均作了一些重大修改。鉴于此次调整内容较多,故建议废止《实施办法》,同时将名称改为《安徽省消防条例》。制定《条例》是与新的《消防法》保持一致的需要,也是适应新形势下我省消防工作实际的需要。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本次会议审议。受省政府委托,省环保厅厅长缪学刚作了说明。缪学刚说,改革开放以来,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我省相继制订了《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但限于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部分立法较为原则,对新出现的环境问题有立法空白;有些规定带有计划经济色彩,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较弱,违法成本低;行政执法取证难、执行难,执法成本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等。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完善我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规范和改善环境监督管理的需要。

  会议听取了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刚作的关于废止《合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的说明和关于废止《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的说明。

  会议审议了人事任免案。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倪发科、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溯、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崔伟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还有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综合办事机构负责同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同志,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

  19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了关于环境保护法和消防法的法制讲座。

编 辑: 包瓴瓴
责 编: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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