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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黄武

来源: 浙江省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0年08月03日 10:32

   7月30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设总则、爱国卫生组织与职责、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51条。该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依法促进爱国卫生工作开展,保障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爱国卫生工作作为一项社会性、群众性卫生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参与。条例主要从四个方面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动员全民参与爱国卫生工作:一是明确爱国卫生工作原则。条例规定,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参与、属地管理、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二是规定爱国卫生组织与职责。条例分别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爱卫会及其主要成员单位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的主要工作职责,要求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爱国卫生工作组织,确定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三是完善爱国卫生工作运行保障机制。条例规定,爱卫会应当建立委员会会议、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协调、督查考核和社会监督等制度,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四是动员全民参与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卫生基础设施、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等项目建设,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着眼于制度保障和长效监管,条例作了多处规定:一是规定本省实行爱国卫生月、门前三包、卫生责任区、单位卫生达标等制度;二是规定爱卫会应当采取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三是规定爱卫会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卫生专业人员、志愿者等担任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组织其开展爱国卫生监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四是规定爱卫会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信箱,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及时查处,反馈调查处理情况,并为举报者保密。

  此外,条例还在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完善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网络、加强对公民饲养宠物的管理、加大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力度等方面作了一些建设性规定。

编 辑: 余晨
责 编: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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