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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解读

来源: 青岛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0年04月26日 08:55

  一、立法计划的编制过程和编制原则

  (一)编制过程

  为做好2010年制定地方性法规计划的编制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和市政府法制办于2009年9月2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提报2010年制定地方性法规计划项目建议的通知》,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提报明年立法计划项目建议,并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和媒体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地方立法研究会理事和社会各方面征集立法项目建议。截止10月底,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通知的要求,共提报了36个建议项目,其中,完成项目建议13个,调研项目建议23个。另外,还收到了社会立法建议21项。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征集的立法建议经多次研究,形成了计划汇报稿,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51次会议研究确定,并报经市委同意,形成了立法计划。

  (二)编制立法计划的指导思想

  1、注重提高立法质量,合理把握立法进度

  根据国家法制建设的总体情况和对立法工作的明确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立法计划按照注重提高立法质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把握立法进度的原则,并区分法规项目的不同情况,分为安排常委会会议审议项目、条件成熟时适时安排审议项目、调研项目等三类。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且较为成熟的河道管理条例、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价格监测条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7件法规列为安排常委会会议审议项目,对有一定的工作基础,亦属于当前比较急需,但是立法条件尚不完全成熟的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条例、湿地保护条例、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精神卫生条例、修改劳动监察条例等5件法规,列为条件成熟时适时安排审议的项目,待立法时机或者法规草案成熟时适时安排审议,将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的24件法规列为立法调研项目。

  另外,已列入2009年立法计划但尚未审议通过的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条例、旅游条例等两部法规草案继续安排审议,只列入今年工作要点,不再列入2010年立法计划。

  2、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

  坚持立法围绕中心工作,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立法计划把促进“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实施和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为立法重点,优先安排民生法规。立法计划继续突出了对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的立法规范、引导和保障。河道管理条例、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湿地保护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项目,将对完善环胶州湾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制保障。价格监测条例、资源综合利用条例、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条例、经济中介机构条例、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实施标准化法办法、修改专利保护规定等经济领域立法项目,将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场环境,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为打造蓝色经济区和高端产业聚集区起到促进、保障作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对于推动促进城乡规划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保障性住房条例、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食品安全法规定、修订义务教育条例、托幼管理条例、燃气管理条例、查处违法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项目,将以立法促进医疗、住房、食品、教育、城市管理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解决。妇女权益保障、预防职务犯罪、精神卫生、劳动监察等立法项目,将更有效地促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有关立法项目解读

  (一)安排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项目

  1、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立法目的: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道功能,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2010年3月

  立法背景介绍:河道作为重要的水利基础设施,是构筑防洪安全体系、改善区域环境的核心要素。近几年来,我市河道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完善抗旱防汛基础起到了积极作用,对全市防洪安全和水资源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由于国务院《河道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较为原则,有必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我市的河道管理,进一步发挥河道在行洪排涝、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综合效益。

  2、青岛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

  立法目的: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城市水环境。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2010年4月

  立法背景介绍:城市排水设施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重要物质条件。截至2008年底,我市已建成排水管道7055公里(污水管道3377公里、雨水管道3678公里),污水处理厂17座,污水集中处理率为75.94%。城市污水处理工程有力地保护了水资源和近岸海域,有效地改善了城市环境。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排水行业管理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包括:排水设施养护责任不清;排水设施移交问题突出;建设工程排水条件认定尚未推行;污染点源仍大量存在;城区河道覆盖、占压情况严重。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排水行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充分发挥排水设施功能,防治洪涝灾害,有必要制定城市排水管理地方性法规。

  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责任单位: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立法目的: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2010年6月

  立法背景介绍: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05年修改实施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进一步实现。妇女的参政水平不断提高,就业领域不断拓宽,文化教育事业不断发展,自身权益也得到了有效保障。但我市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在政治权利方面,妇女参政的比例和层次较低,与妇女占人口总数的比例不相适应;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妇女受歧视和不平等的现象依然存在;在婚姻家庭和财产权益方面,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仍然存在。为更好的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真正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地方实施办法,将法律的原则规定具体化,使之更具操作性和执行性,为我市妇女维权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4、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立法目的:依法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证价格监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作用。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2010年8月

  立法背景介绍:价格是国民经济综合运行状况的客观反映,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节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对市场价格进行必要的监测,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实行科学决策的基础。目前,我市价格监测范围包括:金属材料和粮油专业批发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大型零售超市、商场、房地产、汽车、医药产品、建筑材料、进出口等九大类,品种达一千余种,监测单位包括五市及市区各大专业商品交易市场、重点工商企业等,监测点近200个。但由于价格监测布点困难、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无法保证、价格监测机构不健全等问题制约了我市价格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以进一步提高价格监测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价格监测的应有作用。

  5、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立法目的: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2010年10月

  立法背景介绍:我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起步于2003年。截至2008年底,“以大病统筹为主、医疗救助为补充、门诊减免为基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完善,参合率达到99%,人均筹资水平达到100元以上,住院补偿比例达到41%。我市新农合工作率先在全国实现以地市级为单位全面开展合作医疗工作,主要经验在全省交流、全国推广。但是,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是筹资标准偏低,尚未建立起稳定的筹资长效机制;二是经办机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三是信息化建设较为滞后;四是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还缺乏一定的力度。为建立和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

  6、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责任单位: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立法目的: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责,有效遏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2010年10月

  立法背景介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制定地方性的预防职务犯罪法规,可以明确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职责,协调、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并将我市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使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7、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立法目的:进一步完善我市规划法规,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依法规范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2010年12月

  立法背景介绍:我市分别于1989年制定、并于2003年修订了《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于2000年制定了《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和《青岛市村镇规划条例》。以上条例对于加强我市城市和乡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等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推进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三个条例的局限性逐步显现,尤其是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城乡规划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根据城乡规划法,完善我市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制定切合我市实际的城乡规划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编 辑: 沈娟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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