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关于检查区实施市宗教事务条例情况的审议意见
2010年9月13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本区实施《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的报告。会议原则同意这一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宗教和睦,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能够积极贯彻实施《条例》,在本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针对《条例》宣传力度、管理人员和教职人员素质、宗教事务管理能力和水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常委会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要加大宣教力度,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宗教法制氛围
宗教工作是一项面广、量大的社会性工作。依法深入开展《条例》和宗教政策的宣传,有利于维护宗教和睦、社会和谐,是宗教管理应常抓不懈的工作。在宣教工作中,要注重宣传对象的普及性和针对性,坚持经常性的宣传工作,不断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途径,丰富宣传内容,讲求宣传实效,增强社会各界对宗教法制化的认知度,为依法管理宗教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要强化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管理人员和教职人员的素质
搞好经常性的宗教工作关键是要有强有力的管理队伍。为此,一要加强职能部门管理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区、街道(镇)两级宗教管理力量,并抓好业务培训,增强服务宗教工作的意识,提高管理人员的宗教知识涵养和依法管理水平;二要继续做好宗教团体负责人培训指导工作,不断增强宗教团体自主管理能力,努力发挥其桥梁作用,形成共同支持配合政府管理工作的合力;三要加强宗教场所管理班子建设,引导教职人员不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文化素质和管理水平,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在基层落实。
三、要健全管理机制,确保宗教活动和谐、稳定
宗教工作敏感问题较多,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一要加强对基层宗教场所的指导,帮助他们破解工作难点,并认真落实责任制,既要坚持属地化管理,又要强化宗教场所的自我管理,使其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二要抓好经常性的督查考核,促进宗教场所依法办事,坚持 “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及时掌握本区宗教活动动态,防止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破坏活动,全力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三要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既要重视抓好宗教场所硬件建设,又要引导宗教场所开展精神文明活动,不断规范宗教场所建设和管理,发挥宗教在创建文明社区,构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同时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个别寺庙活动场所过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