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6件,分别涉及公共租赁房建设和管理、轨道交通管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城市规划等方面的立法。会后,委员会进行了专题研究,并与政府相关部门作了沟通,明确要认真研究和吸纳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在工作中予以落实。此后,委员会分别召开了议案处理座谈会,听取了议案领衔代表、部分附议代表、政府有关部门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提出了委员会对6件代表议案处理的初步想法,并进一步听取了代表的意见。议案领衔代表对此均表示认同和满意。4月1日,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 关于加快本市“公共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出台的议案(第5号)
印保兴等15位代表提出: 国务院在2010年1月发布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提出,要加快建设和发展公共租赁房。本市去年已制定了《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但相关工作与国务院通知的要求还有差距,同时,只有少数大型国有企业有建设单位租赁房的能力。建议政府积极推进公共租赁房制度建设,尽快出台“公共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委员会认为,建设公共租赁房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不具备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准入条件的群众住房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有利于各类人才的引进。今年,本市将推出一批公共租赁房,为保障这项工作的有序展开,出台有关公共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十分必要。为此,委员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要采纳代表议案的建议,重点研究并破解公共租赁房制度中有关投资、建设、管理、运作等方面的难点问题,尽早制定相关办法。在制定办法的过程中,要研究国内外的成功做法,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也可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先行试点。
二、 关于修订《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议案(第8号)
顾肖荣等11位代表提出: 对突发轨道交通故障加以适当处置,是政府构建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必须关注的问题。现行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关于轨道交通故障信息公开的规定显得较为零散和单薄。为此建议: 对现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委员会认为,轨道交通故障信息公开对及时疏导乘客,保障安全营运,维护乘客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相关部门已采取一些措施,通过多种形式告知乘客轨道交通运营情况,并正在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2009年12月,市政府公布了《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代表议案中有关轨道交通故障信息公开的建议,很大部分在该办法中已经得到体现。因此,委员会建议,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并不断完善信息告知方式。此外,《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修改已列入了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可在条例修改时予以吸纳。
三、 关于尽快建立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立法的议案(第33号)
陈必壮等10位代表提出: 上海长期以来处于高强度的开发建设进程中,交通拥堵问题十分严重。本市虽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工作已有多年,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完善的管理体制和统一的评估技术标准,评估工作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建议尽快开展“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立法工作。
委员会认为,要真正发挥交通影响评估的作用,评估工作关口要前移,只有在做好规划交通影响评估的基础上,再开展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估,评估工作才能起到实质性作用。目前,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交通主管部门分别开展了规划、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估工作,但是,评估标准、评估主体、论证主体、费用来源等还都在实践探索中。因此,委员会建议,一是尽快建立交通影响评估的标准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二是在今年《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修订过程中,明确规定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估;三是建设交通主管部门要总结以往工作的经验,抓紧制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使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四、 关于建议修订本市公共汽、电车地方立法的议案(第39号)
厉明等10位代表提出: 目前,上海地面公交存在着线路设置不合理、不能惠及低收入人群、公交专用通道不能完全发挥作用等问题。建议修订本市公共汽、电车地方立法。
委员会认为,本次常委会会议已审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代表议案提出的修改条例的建议已经得到体现。委员会在提前介入条例修改以及对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初审的过程中,也已采纳了代表议案中的一些具体建议,委员会将继续与代表一起参与做好条例的修改工作。
五、 关于建议加快制定《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的议案(第40号)
厉明等11位代表提出: 上海港货物及集装箱的吞吐量分列世界第一、第二,但在很多方面,上海与国际航运中心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在中央和上海推进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背景下,有关金融中心建设的法规已制定实施。因此建议加紧制定《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委员会认为,为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法律支撑十分必要,目前,政府部门、高校、研究机构多家单位都在开展立法的可行性研究。为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要整合资源,综合吸纳各家的研究成果;要全面梳理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主要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方法;要抓紧时间加快研究,早日形成研究成果,为立法机关提供资料翔实、论证充分、方案可行的研究报告。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也将继续积极参与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
六、 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议案(第45号)
钱翊梁等11位代表提出: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将城乡规划纳入一体化管理,本市现行的《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与规划法的规定存在较多不一致之处,建议尽快对条例进行修订。
委员会认为,正如代表议案所述,本市现行的《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存在很大的不一致。市人大常委会已将条例的修改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委员会建议在条例修改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区县的意见,认真研究并采纳代表议案中的合理建议,确保修订后的规划条例在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基础上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6件关于加快本市“公共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出台的议案(第5号)
印保兴等15位代表提出: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颁发的《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和国务院有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在贯彻、落实上还衔接不够,在责任上尚需提升。为此建议: 政府给予企业更宽松的政策环境;利用农村建设用地建造市场化租赁房;交通便捷地区拿部分经济适用房改做公共租赁房;从土地财政收入中拿出部分资金补贴公共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成本;呼吁更多企业参与“人才公寓”计划;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公共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在体制、机制上给予保障。
关于修订《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议案(第8号)
顾肖荣等11位代表提出: 对突发轨道交通故障加以适当的处置,是政府构建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所必须关注的问题。现行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关于轨道交通故障信息公开的规定显得较为零散和单薄。为此建议: 对现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关于尽快建立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
评估立法的议案(第33号)
陈必壮等10位代表提出: 上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工作开展多年,但由于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管理体制和法律地位,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基本通过,对建设项目建筑规模几乎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鉴于上海土地开发强度难以控制,中心城区交通压力大、交通拥堵严重,现行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无约束力、产生效果不大,加快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立法工作十分必要,也十分迫切。为此建议: 尽快开展“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立法工作。
关于建议修订本市公共汽、电车地方立法的议案(第39号)
厉明等10位代表提出: 目前,上海地面公交存在着线路设置不合理、不能惠及低收入人群、公交专用通道不能完全发挥作用等问题。轨道交通也存在着换乘站内标识不明、站内辅助设施不足、设施维修不及时、轨交枢纽站功能不全面等弊端。原有的《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经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为此建议: 修订本市公共汽、电车地方立法。重点是: 1. 每年都应有地面公交线路的调查报告和调整计划;2. 对不合理的地面公交线路及时调整,逐步形成地面公交网络化,使地面公交能够主动对接轨道交通;3. 完善枢纽车站功能,吸引、方便换乘;4. 对于轨道交通站内、外各类配套设施、设备形成量化标准。
关于建议加快制定《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的议案(第40号)
厉明等11位代表提出: 上海港货物及集装箱的吞吐量分列世界第一、第二,但在很多方面,上海与国际航运中心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在中央和上海推进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背景下,有关金融中心建设的法规已制定实施。为此建议: 加紧制定《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条例应特别重视如下问题: 1. 集疏运体系建设;2. 货物中转中心建设;3. 航运金融中心建设。
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议案(第45号)
钱翊梁等11位代表提出: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与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比,强调了城乡统筹规划与协调布局,强化了监督职能,对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这部法律的最大亮点是将城乡规划纳入一体化管理。为此建议: 尽快修订《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理顺城乡一体化的规划管理制度,并使之符合上位法的立法宗旨与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