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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内司委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 上海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0年05月13日 10:42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共5件。大会以后,委员会就这5件议案的处理,听取了领衔代表的意见,与市政府法制办、市高院、市民政局、团市委、市民防办等有关单位进行了沟通研究。在此基础上,召开了由领衔代表和各相关单位参加的座谈会。3月29日,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这5件代表议案进行审议,部分议案领衔代表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 关于制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议案(第46号)

  钱翊梁等12位代表提出: 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查封扣押的财产难动、协助执行人难求”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在现行法制框架下,仅靠法院无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需全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建议制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强化人民法院的执行权限,建立执行案件协助和联动机制,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委员会认为,代表议案指出了制约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环节,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很强。依法执行生效民事判决,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民事判决,对维护国家法制尊严,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监督和支持本市人民法院依法改进和加强执行工作,委员会曾于2003年开展了专项监督调研,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近年来,本市各级法院认真贯彻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特别是去年根据中央要求积极开展了清理积案活动,努力缓解“执行难”的状况,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执行工作依然是人民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执行难”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鉴于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配合,综合治理,有必要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与支持。为此,建议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市政府等相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的内容,针对执行工作中协助执行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提出加强执行工作的意见。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加大执行力度。政府要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同时,根据本届内司委五年监督司法工作计划,委员会将于2011年对本市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监督调研,提出推动人民法院加强执行工作的意见,提请常委会审议。

  二、 关于《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正的议案(第54号)

  李迅雷等11位代表提出: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十余年来,为保障老年人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本市老龄化速度的加快以及社会观念和家庭结构的改变,《条例》已经难以适应上海老年事业的发展。现有的《条例》只注重保障老年人生存性的需求,与“积极老龄化”相去甚远,且在老年人维权、服务、抚养和医保等问题上出现法律真空,缺乏可操作性。建议从肯定老年人社会地位,政府落实具体支持措施,增加老年人赡养、居住、医疗内容,人性化处理老年人犯罪,重视老年人政治诉求等方面对《条例》进行修正。

  委员会认为,代表议案的建议对做好新形势下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有积极意义。《条例》自1999年施行以来,对促进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条例》的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工作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今年已经启动前期调研工作。经与市民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协商,认为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后,再修改本条例为妥。为此,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具体建议,结合本市实际,在制定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措施时予以充分考虑。同时,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开展调研,加强与国家法律修改工作的衔接,及时提出修改《条例》的具体方案。

  三、 关于制定《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的议案(第59号、第64号)

  钟晓敏等11位代表、柏万青等10位代表提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宁和幸福,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关系到民族的未来和可持续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近年来,本市未成年人犯罪向低龄化、团伙化和网络化发展,非沪籍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加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建议制定《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进一步完善本市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效遏制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委员会认为,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的问题。上述两份议案的案由、案据和提出的方案基本相同,可以并案处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在贯彻实施《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过程中,针对本市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情况,团市委、市综治办、法院、检察院、教育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积极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些成熟的做法和经验,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为此,团市委与华东政法大学合作,积极开展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法课题研究。建议团市委等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结合《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本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实践,继续深入开展立法课题研究,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四、 关于制定《上海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的议案(第73号)

  陈晶莹等11位代表提出: 地下空间是重要的城市空间资源。合理开发地下空间,有利于扩大服务业规模,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改善城市地面环境,缓解城市空间发展的突出矛盾。目前,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很不完善,且未有效衔接。地下空间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以及地下空间开发战略、方针、政策、管理体制、建设标准、技术标准、设计施工规程等一系列问题都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本市地下空间“各自为政”的单一开发利用模式,不适应现代城市发展的要求,应当转向综合开发利用。因此,建议从地下空间规划的制定、地下空间开发使用管理、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为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提供法律保障。

  委员会认为,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指出了本市城市建设中的薄弱环节。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对于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拓展城市公共空间,强化城市服务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转变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模式已成为本市城市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已将地下空间立法作为预备项目列入五年立法规划。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进行了立法课题研究。建议市政府对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要高度重视,在编制本市“十二五”规划时予以统筹考虑,进一步规范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同时,抓紧明确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立法中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适时提出相关立法议案。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5件关于制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议案(第46号)

  钱翊梁等12位代表提出: 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查封扣押的财产难动、协助执行人难求”等问题,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威信。近两年,全国各地与本市各区在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积极探索,取得较好效果。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适当强化人民法院的执行权限,并建立执行案件协助和联动机制,是做好执行工作的有力保障。为此建议: 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关于《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正的议案(第54号)

  李迅雷等11位代表提出: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只注重了保障老年人生存性的需求,与满足“积极老龄化”的要求相去甚远;在老年人维权、服务、抚养和医保等问题上出现了法律真空,缺乏可操作性;对保障对象仅针对年龄作了界定——“老年人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没有突出老年人的社会地位。为此建议: 尽快对《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进行修正。

  关于制定《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的议案(第59号)

  钟晓敏等11位代表提出: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当前,本市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形势不容乐观,未成年人犯罪向低龄化、团伙化和网络化发展,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加剧。为促进形成齐抓共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格局,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必要健全和完善地方性法规,这是对本市现有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和补充,对本市现有成熟有效经验和手段的确认与推广,也是对本市社会管理方面立法的有效补充。为此建议: 制定《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关于制定《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的议案(第64号)

  柏万青等10位代表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实施10年来,湖南、陕西、安徽、广东、宁夏已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本市目前仅有《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但该条例立足于保护,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还缺少相应的法律保障;本市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虽取得很大成绩,但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形势仍不容乐观,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网络化、新型化、外来青少年比重日趋上升等新特点。为此建议: 尽快调研、制定《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为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法律保障,促进形成齐抓共管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格局。

  关于制定《上海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的议案(第73号)

  陈晶莹等11位代表提出: 发达国家历史表明,人均GDP在1000—2000美元之间,达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高潮,目前上海的人均GDP已达到中等发达经济体水平。上海城市地面可用空间有限,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模式亟待转换。综合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可以扩大服务业规模,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可以改善城市地面环境,缓解市内交通拥挤。规划地下空间,需要立法先行。目前,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很不完善。有关地下空间的有偿使用,还没有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加以规范。关于地下空间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以及地下空间开发战略、方针、政策、管理体制、建设标准、技术标准、设计施工规程等一系列问题基本都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下空间的开发。为此建议: 借鉴日本的建设经验,加快相关立法步伐。

编 辑: 余晨
责 编: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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