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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 上海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0年05月13日 10:41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交付法制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2件。大会以后,法制委员会分别召开座谈会,就议案所提问题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学者进行了研究,并就议案的处理进一步听取了议案领衔代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于2010年3月24日召开会议,对这2件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议案领衔代表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 关于建议修订《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议案(第60号)

  厉明等10位代表提出: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以下简称重大事项决定权)。同立法权、监督权等相比,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还相对薄弱。2002年制定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起到了非常好的保障作用。为了更好地保障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要求和精神,对《规定》进行相应的修订: 一是明确对重大事项的界定和分类,细化调整重大事项的范围,如增加“交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一类的重大事项;二是在重大事项讨论决定的程序上,应当深化扩大公众有序参与,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三是在推动重大事项决定的落实上,应当结合监督法的有关规定,落实违反《规定》的制约措施,增强《规定》的实效性。

  法制委员会认为,厉明等代表提出的议案,对于促进常委会规范、有效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有着积极意义。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健全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相关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本市2002年制定的《规定》正式实施后,对常委会依法、规范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还通过了《关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实施中坚持党的领导的几点意见》,常委会办公厅与市政府办公厅制定了《关于实施〈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办法(试行)》等具体操作程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但本市在实施《规定》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需要,对人大常委会更好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继续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是必要的。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常委会先就《规定》的执行情况组织调研,总结实践经验,梳理和研究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修改《规定》的意见,待条件具备后,适时启动立法程序。

  二、 关于发挥调查职权功能,树立人大监督权威的议案(第71号)

  金永红等11位代表提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类似“孙中界事件”等公共舆论事件,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并呈不断增加的趋势。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人大应启动监督调查程序,进一步强化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威。为此建议,就人大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的适用范围、程序启动、人员组成、职权及纪律等程序性细节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建章立制,在条件成熟和必要时,考虑地方立法。

  法制委员会认为,金永红等代表提出的议案对推进人大更好地行使监督职权,加强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具有积极意义。加强人大的监督职能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特定问题调查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监督法设专章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特定问题调查作了规定。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对此也作了原则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实践和探索人大在重大公共事件中发挥监督职能作用的有效方式,不断加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实效。同时,组织开展对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方式和程序问题的研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市相关监督工作制度规范。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2件关于建议修订《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议案(第60号)

  厉明等10位代表提出: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实施7年多以来,对本市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起到了非常好的保障作用。2007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也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更好地完善《规定》的内容,使其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要求和精神,建议对《规定》进行相应的修订: 一是明确对重大事项的界定和分类,并细化调整重大事项的范围;二是规范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程序;三是规范违反本《规定》的处理措施。

  关于发挥调查职权功能,树立人大监督权威的议案(第71号)

  金永红等11位代表提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类似“孙中界事件”等公共舆论事件,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并呈不断增加的趋势,但人民群众对政府成立的有关联合调查组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及调查结论的效力信任度不高。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人大应启动监督调查程序,进一步强化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威。人大对政府工作的调查监督既是权力,更是责任。同时,涉及政府工作的公共舆论事件,理应属于人大调查监督的范围。为此建议: 就人大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的适用范围、程序启动、人员组成、职权及纪律等程序性细节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建章立制,在条件成熟和必要时,考虑地方性立法。

编 辑: 余晨
责 编: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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