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杨永华
上海人大公众网消息:科学技术是引领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5月12日下午,市人大召开《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法规解读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副主任周禹鹏、胡炜、杨定华出席会议。
据悉,1996年6月20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科技进步条例》,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条件、高新技术产业化与传统产业改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及科技工作者的队伍建设等内容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自《条例》施行以来,本市的财政科技投入总量由1996年的5.63亿元(占财政支出的1.69%),增至2009年的215.3亿元(占财政支出的7.2%);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由40.96亿元增至401亿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由1.38%提高至2.7%;发明专利授权量由74件增加至5997件。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经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和新修订的国家科技进步法,适应上海正处于由投资拉动向创新驱动转型的关键时期,科技进步事业的发展面临新机遇、新挑战和新使命的需要,有必要及时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及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按照“率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要求,对1996年制定的《条例》进行修订与完善,重点把实践中行之有效、具有普遍意义以及取得良好效果的政策和成熟经验上升为法规。
《条例(修订草案)》着眼于不断激发上海创新活力,着力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的引领和支撑作用。考虑到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是本市科技进步工作的重点,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是本次修订的重中之重。同时,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积极调整支出结构,保障本市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和科技攻关项目的资金需求,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是本次修订的又一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