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草案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11月20日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前,会议还听取了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张全关于《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许德明关于《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的审议意见报告指出,市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7月通过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2007年10月通过的修正案,为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在控制煤烟型污染、机动车污染和扬尘污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以细颗粒物(PM2.5)为主要污染物的复合型污染问题突出。对照2012年2月国家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本市实现空气质量稳态达标的关键是做好PM2.5 污染的防治工作。而现行《办法》对于PM2.5 污染的防治尚缺乏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制度措施,对其进行修订已十分必要。城建环保委认为,及时修订法规加强PM2.5 污染防治不仅是回应社会关切,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需要,也是发挥环保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中的倒逼作用,推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需要。
针对本市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主要因素,《办法(修订草案)》聚焦PM2.5,同时兼顾臭氧污染防治,突出重点,抓住产业结构、能源消费、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扬尘污染防治等方面,对现有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强化。
本次《办法》的修订,在控制能源总量和削减高污染燃料使用量的方面,一是增加了控制总量规定,除提出本市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总体要求外,还要求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市、区两级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和控制措施。二是强化控制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规定除煤炭等量替代发电项目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外,全面禁止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三是扩大了清洁能源替代实施范围,将清洁能源替代实施范围从现行《办法》规定的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扩大至全市,明确除电站锅炉、钢铁窑炉外,本市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都必须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对《办法》进行修订十分有必要。部分委员建议,由于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正在修改,建议本市在修订实施办法时把握好时间节点,与上位法的规定相衔接好。不少委员提出,对大气污染的治理关键在于从源头上治理,要加强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方面的规定。
由于环保领域普遍存在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以及执法难的问题,一些企业宁可违法受到处罚,也不愿意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此次修订时,《办法(修订草案)》加大了惩处力度:对冒黑烟行为可直接处罚;规定了双罚制,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环保等有关部门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罚款,还规定了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委员们在审议中认为,此次《办法(修订草案)》的关键是要解决法律责任问题。一些委员认为,目前办法规定最高处罚10万元仍不够高,建议加大对违法的处罚力度。有的委员还提出了“按日计罚”的办法,加大违法成本,促使一些企业对高污染设备等抓紧进行整改。针对“少数违法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情形”规定停水停电停气措施,有的委员提出,行政强制法颁布后规定,地方立法不能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如此规定法理上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还有一些委员建议,要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作为此次修法的指导思想,将全会精神中有关司法体制改革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体现到法规的修订中。委员们还就机动车污染排放、烟花爆竹燃放、环境信息发布、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监督环境污染等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