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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出台《巴彦淖尔市义务植树管理办法》

来源: 巴彦淖尔日报  浏览字号: 2012年04月20日 08:39

  今年,我市出台《巴彦淖尔市义务植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 4 月 1 日起实行。
  《办法》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实行义务植树基地化。 临河区在城区 20 公里范围以内创建义务植树基地,其他旗县在旗县所在地 10 公里范围以内创建义务植树基地, 有条件的镇(苏木) 在镇(苏木)所在地 5公里范围内创建义务植树基地, 有条件的村( 嘎查)在村( 嘎查)所在地 2 公里范围以内创建义务植树基地。二是各旗县区及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义务植树基地所用土地并负责渠系配套、土地改造等基础设施工程;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种苗, 并保证种苗质量。三是每年4月份为全市义务植树月。四是市、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 当地实际情况和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总数, 将义务植树任务书下达到单位,任务书主要包括义务植树具体时间、 地点、 任务量等, 并在媒体上公布义务植树的具体时间、 地点和报名电话。五是实行义务植树责任制。各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义务植树的责任人, 义务植树的任务一定3年不变, 责任单位负责栽植、 管护、成活。五是义务植树检查验收及后期管护各级绿化委员 会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义务植树的成活率、保存率和抚育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当年成活率达到 85%以上, 第二年进行补植抚育,第三年保存率达到 80%以上。六是义务植树履责形式及核算方式:栽植3至5棵树或认养乔木3株或绿地6平米或抚育幼林20株算一株植树任务或交绿化费 50 元折合3至5棵义务植树。七是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 林权归使用或管理土地的单位所有; 在集体土地上栽植的树木, 林权归集体所有。八是在义务植树活动中成绩显著或者捐资支持义务植树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九是义务植树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或拒不缴纳绿化费的, 由绿化委员会在市级媒体通报批评;逾期仍不完成的,由绿化委员会依法予以应缴绿化费2倍罚款的处罚。

编 辑: 刘冬
责 编: 刘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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