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土地收购储备贷款的报告》的决议
2012年5月16日巴彦淖尔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巴彦淖尔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杜存所作的《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土地收购储备贷款的报告》。经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元胜所作的《关于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土地收购储备贷款的报告〉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土地收购储备贷款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保证该项贷款资金全部用于专项土地收储,专款专用,在贷款银行或指定营业部封闭运行并接受人大监督;收储项目出让收入要优先、及时偿还贷款本息,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同时,要将土地出让收入余款划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编 辑: 刘冬
责 编: 刘冬